“单位自身刑事责任论”认定单位刑事责任,主要从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及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两方面进行。客观方面,单位应当通过其组成人员——不论是单位代表或机关的组成人员还是底层的从业人员——实施了应负刑事责任程度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应当在形式上属于该组成人员的职务或职责范围,在实质上也符合单位组织体自身的意志。主观方面,单位主观上具有罪过,即前述的危害行为是单位自身意志的体现。而单位的自身意志主要体现为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上作出的意志判断,辅之以单位的规章制度、目标、政策、激励机制等体现出的单位自身意志。
3.对我国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范围的解读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内涵予以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只是对部分单位主体做出了肯定性或否定性的规定。[3]故对于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范围,一度曾存有争论。[4]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单位犯罪主体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5]。同时还存在三种否定单位犯罪的情形:即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另有学者提出,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应从两个层次去考虑:第一层次是单位的形式特征,即合法性、组织性、独立性和具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第二个层次是单位的实质特征,即单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6]其中,“合法性”包括依法成立和合法存在两层含义,而单位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在于该单位的意志与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即罚金。值得一提的是,《解释》借鉴了
公司法中的法人格否认法理,规定了排除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情形,即“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这一方面明确了应当否定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情形,使刑事法网更为严密;另一方面,随着法人格否认法理引入刑事领域,也引发了学者们关于能否参照该法理的精神、扩大否定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情形的讨论。这些讨论,后文将具体介绍。而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新《
公司法》实施前后,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变化。
4.新《
公司法》一人公司制度带给刑事司法的困惑当商法学者为我国的新《
公司法》顺应潮流、赋予一人公司合法地位而欢欣鼓舞时,刑法学者却不得不面对一个新的问题,一人公司是否具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公司因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即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称、独立的地位、独立的意思表示等等,能够独立地承担以罚金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刑事责任,向来是我国刑法单位犯罪最为常见的一类主体。但在06年新《
公司法》实施以前,对于实质一人公司犯罪,一般是以其股东个人犯罪或其法人股东的单位犯罪论处,而无视该一人公司的独立存在的[7]。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也对实质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予以否定。[8]其理由不外乎:实质的一人公司有悖立法本意,属规避立法情形;实质一人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归根结底,还是认为实质的一人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