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兼谈法人格否认法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慎用
彭啸
【摘要】新《
公司法》的一人公司不仅是对传统
公司法法人格理论的颠覆,对建立在传统法人格理论基础上的有关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
刑法理论也有不小的冲击。如何界定一人公司在
刑法中的地位,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且已经在面对的新问题。
笔者在回顾我国单位犯罪立法背景的基础上,以黎宏教授提倡的“单位自身责任论”,和黄京平教授提出的双层次分析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学说为理论工具,对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进行了评析。认为,一人公司不仅在形式上——合法性、组织性、独立性和具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在实质上——刑事责任能力,即单位的意志与行为具有独立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也完全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要一人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单位自身刑事责任论”提出的主客观两方面的标准,并由此具备了意志和行为的独立性,同时,公司股东还能够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公司的财产和利益具备独立性;那么,就应当认定该一人公司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另外,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解与适用,对于一人公司犯罪乃至整个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故在简单介绍该法理的基本理论,及其在商事中的滥用禁止之后,笔者对该法理在刑事审判中的慎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刑事领域中适用法人格否认法理,应当本着慎之又慎的原则,严格遵守《解释》的规定。除了《解释》明确规定的两种情形,唯一的例外,应仅限于涉及与股东利益无法区分的一人公司的情形。
【关键词】单位犯罪;主体资格;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
【全文】
引言
自2006年新《
公司法》认可一人公司后,一人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实质一人公司”也成为了历史的名词。一人公司不仅是对传统
公司法法人格理论的颠覆,对建立在传统法人格理论基础上的有关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
刑法理论也有不小的冲击。在经历了以
刑法手段对犯罪学上的法人犯罪进行规制的功利考虑和如何坚持近代
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责任原则之间的徘徊之后,
刑法理论又要再次面对传统法人格理论基础上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理论与经过一人公司改造后的法人格理论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受到金融风暴冲击、鼓励自主创业的今天,一人公司的数量将迎来新一轮的爆炸式增长,伴随而来的一人公司犯罪也必将成为新的犯罪增长点。如何界定一人公司在
刑法中的地位,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且已经在面对的新问题。另外,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解与适用,对于一人公司犯罪乃至整个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故笔者还将附带地对该法理在刑事审判中的慎用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