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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必须对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吗?调解期限及结果如何?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作者简介】
戚谦,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律等;商都法律www.shangdufalv.com首席律师;服务专线:13837159892 ,E-mail:qq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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