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放行事故车辆之前可以附加任何条件。扣车是为了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而不是为了给交通事故赔偿服务。
律师建议:
交警部门超期限扣押事故车辆,可能引起诸多的行政诉讼,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如果行政诉讼败诉而致使行政赔偿,必将影响交警部门的声誉和形象,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立法规定,给交警提供了告知其他方“诉前保全权利”的时间,也给其他方提供了诉前保全的操作时间。为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交警可以及时书面告知一方有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对另一方的车辆提起“诉前保全”的权利,从而真正实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如果能做到这点,交警就可切实做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法为民了。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
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