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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和交纳押金?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和交纳押金?


戚谦


【摘要】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关键词】交通事故;扣押车辆
【全文】
  
  案例、现象:

  
  法律取消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预付抢救治疗费用可以扣车的规定,但实际执法中仍存在大量,不少交警部门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后,依然违法超期扣押肇事车辆,如果提车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事故押金。当然,扣留肇事车辆、预交事故押金的措施,对于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得以实现和案件的顺利执行起到了一点的作用,但此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个别交警用“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甚至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

  
  实务中,肇事方不缴纳保证金就无法提车,只好无奈压钱后方得以放车。

  
  律师观点: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

  
  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但并未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都没明确规定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的期限,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现场勘查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据此,“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应在现场完成,而不需扣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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