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落实武汉“1+8”城市圈城市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

  
  四、城市管理需要地方立法。

  
  自1996年以来,有立法权的城市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然而十年来,我省城管执法没有一部独立的法规来作为执法依据,没有落实城管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及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城管执法无法可依,必然带来执法的无序状态,长效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成为空谈,而行政执法都明确要求,要有行政执法主体,确凿的违法事实,明确的执法依据,符合法定程序,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由城管队员履行公职,实现城管执法职权法定。

  
  五、城市管理需要和谐执法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城市管理和执法要从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改善民主,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有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由于社会保障未能完成履盖城乡,社会弱势群体更需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慈善收入再分配,更需要社会提供创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共建共享、共建和谐、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还需要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我国还存在城乡、区域、社会经济、人与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不平衡的地方;面临着人口爆炸和资源枯竭及内政外交问题,因此,“发展是第一要义,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基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城市管理和执法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鉴如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的现状,我省应该尽快落实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城管局实施,将城管局纳入行政编制,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之下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依法落实城管人员的公务员身份。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解决城市管理中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通过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建立一支运转协调、廉洁高效、公正透明、行为规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落实“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构建“行为规范、权责统一、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将城管工作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着力提高我省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味和形象,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