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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武汉“1+8”城市圈城市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

  
  通知、国发[2004]10号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鄂政发[2004]54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没有落实城市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及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在城市管理领域至今没有一部《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城管执法没有法律保障,国家的法律,法规太抽象,缺乏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由此导致城管执法流入形式,治标不治本,长效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成为空谈,目前我省部分城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非常令人担忧。

  
  一、城市管理环境恶化。

  
  城区脏、乱、差、吵、交通秩序、治安秩序、流浪人员的疏导、无证生猪屠宰、黑摩的经营、流浪狗管制、城区禁鞭、文化市场黑网吧、无证行医、城中村违章建筑、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无证夜市和饮食摊群、煤改气、生活噪声污染、油烟污染、废水污染、门前四包、庭院绿化、城区市场规划缺乏、污水处理工厂的正常运行、垃圾分类回收、垃圾填埋、垃圾发电等缺失和无序现象,已经影响了城市的品味和形象,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招商引资带来不利,创业城市和宜居城市大打折扣,是“两型”社会建设的拦路虎。

  
  二、城市管理需要法律保障。

  
  常见这样的现象:“城管队员一声吼、违法违章人员先动手”,城管队员经常遭遇有关职能部门的传唤和讯问,正义的执法行为往往以民事纠纷事件处理;法律没有设定城管部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遭遇暴力抗法时没有刑事拘留权,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只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过程繁锁、漫长、往往达不到执法效果;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丧失了城管执法的刚性原则,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导致顺畅而又和谐的城市管理无法实施。奉法者强,就是说奉公守法者特别是执法者应该成为社会的强势群体,城管沦为执法的弱势组织,这一反常现象令人深思。

  
  宣传教育在先,执法程序在先,对群众不理解的反复劝导,对群众的需求积极引导,对有条件解决困难的积极疏导,全国城管都在坚持这样严格要求自己的队员,今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再度提出城管执法期盼法律保障,希望国家早日出台《城市管理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

  
  三、城市管理需要综合执法。

  
  “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行政执法机关是法律的产儿”。因此,不能说每出台一部法律就成立一支执法队伍去执法,这是违背《行政处罚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的,城管走综合执法道路势在必行,在城市管理领域积极消除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现象;权力和利益脱钩,权力和责任挂钩,积极营造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管体制和执法机制,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更是我国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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