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们设立这样的“地价评估委员会”并不困难,且当下也有这样类似的组织,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难的是在犬牙交错的社会人情关系网络中,评估委员会如何取得社会公信力。如果没有相当的制度加以阻隔,那么在现实社会中个人或者组织要“俘获”评估委员会委员并不困难。在一些政府公信力已发生重大危机的当下,寻找一个独立的机构来裁决如此重大的利益冲突,已事关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的根本性问题。
(二)听证会
因征收土地涉及对财产权的重大影响,应当适用正式的听证程序,才能满足被征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维护财产权的需要。虽然《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听取意见”替换成“听证会”,但是并没有明确“听证会”的相关问题,“听证会”极有可能质变成为一种形式,难以满足被征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需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所规定的“听证会”,至少有两方面的不足:(1)是否举行听证会,是由被征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申请;如果被征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不提出申请,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要“听取意见”即可,且也没有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告知被征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义务。(2)举行听证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到市、县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但尚未明确“说明理由”之制度。[32]对于这两个程序性缺陷,应当加以补全,即在征用土地程序中增加“听证告知”义务和“说明理由”义务。
【作者简介】
章剑生(1964—),男,浙江海宁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吴毅:《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三联书店2007版,第280页。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4条第2款。
前引,第44条第3款。
前引,第44条第4款。
前引,第45条第1款。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
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前引,第45条第2款。
参见《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01年10月22日发布)第
3条。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第2款。
前引,第6条。
前引,第25条第3款。
前引,第3条。
前引,第9、1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shifa1986)第
23条第2款。
刘向民:《中美征收制度重要问题之比较》,《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同上文。
参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绍中行初字第7号)。
同上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慈行初字第25号)。
程洁:《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程序失范与重构》,《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前引。
《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
10条第2款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毕雁英:《行政程序对财产权的保障》,《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7年第5期。
胡水君:《民主政治下的为民之道》,《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6页。
谷口安平:《程序公正》,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6页。
冯玉军:《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李可:《征地部门的法律与非法律策略——一个实证的分析》,《华中法律评论》第1辑·第2卷(2008),第292-293页。
张新佳:《谁为百姓埋单?—公私法交叉视野下征收征用的几个问题简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傅思明:《财产权与公用征收立法刍议》,《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7年第5期。
前引,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