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检查院在邓案中成了聋子的耳朵
——有司法不作为的嫌疑
邱雪兵
【全文】
巴东民女邓玉娇为了避免性侵犯,被迫拿修脚刀正当防卫,刺死一淫官、刺伤一恶吏的故事。经媒体转载后,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举国上下无不支持邓玉娇正当防卫、抗暴无罪。6月16日,巴东县法院判处邓玉娇故意伤害罪,冠以心智障碍、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免于刑事处罚。这一枉法判决令全国有正义感的人士感到无比愤怒。广大民众不禁质问:巴东县人民检查院是如何履行侦查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权的?
依据《
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査院应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过程和侦查结果实施全程监督,履行侦查监督权。巴东县公安局为何将“按倒”邓玉娇说成是“推坐”、“强索性服务”置换成“索要陪浴”、“修脚刀”变换为“水果刀”、扇击邓玉娇的4000元人民币也不作为物证、将邓玉娇主动报案说成是主动投案自首,巴东县公安局意欲何为?巴东县人民检查院为什么不厘清以上这些重要的人证、物证、证词、证言?在法庭上为什么不当堂指出?为什么不实行有效的侦査监督?
一位柔弱的女子,如果不是遭遇性侵害,她会拿修脚刀正当防卫、PK三位身强力壮的淫官吗?邓玉娇防卫过当在什么地方?
如果邓玉娇有心智障碍,当初雄风梦幻城为什么会录用一位精神病患者?说邓玉娇有心智障碍,有权威、公正的司法鉴定吗?
根据《
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是法定不起诉;退一万步说即使邓玉娇是防卫过当,那么根据《
刑法》第
20条、第
2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因为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检查机关可以酌定不起诉;既然是法定不起诉或者是酌定不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无罪释放邓玉娇。让人不懂,巴东县人民检查院是如何履行审判监督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