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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起着显著的作用,因此目前还不具备取消本罪名的条件。通过《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和《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关于本罪的立法规定仍有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本文认为,应该在罪名、罪状、法定刑、时效等方面进行思考和重构,同时应该考虑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作者简介】
孙道萃,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22] 刘轶瑶、蔡靖骉.刑法修正案加大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处力度[J].http://www.jcrb.com.cn.
[23] 刑法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4] 高铭暄、赵秉志、黄晓亮、袁彬.《刑法修正案(七)》罪名之研析(下) .法制日报》3月18日本版.
[25]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十二、将刑法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6] 张志公主编.现代汉语.[M].北京:另见年标点符号用法.1951.[M].北京:
[27] 吴玉平.“巨额财产来与不明”的社会原因和法律对策[J].辽宁法治研究.2008.2.
[28] 孟庆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回应争议[J].检察日报.2008.8.
[29] 姜小川.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订草案的思考[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11.
[30] 孟庆华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43.另见赵秉志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696.
[31] 李旺城、郭小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不足及配套制度建构[J].http://www.law-li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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