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三)


孙道萃


【全文】
  
  第五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

  
  5.1 盘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2008年8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第十二条刑法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其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早在1997年刑法颁布后便开始提上议程,而一直由于各种原因推后至今。而(草案)中的修改,最引人欣慰的莫过于将最高刑提高至十年,并设置了两个法定刑。对于数额巨大的提高刑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的呼声。根据司法解释,30万元为差额巨大,是立案标准。这样就会出现,不管数额多大,最高刑只有五年,这明显违背了罪责刑均衡原则,不利于有效的惩罚犯罪。所以,提高最高法定刑是(草案)的最大亮点,也基本上得到学者门一致的赞同,折射了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呼声。

  
  但是,与学者期望的结果相比,(草案)仍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有:(1)只将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名下的财产来源不明的规定为犯罪,对转移到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名下的财产未作规定。(2)未把“可以责令说明来源”修改为“应当责令说明来源”或者“强制其说明来源”。(3)将刑法原来规定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修改为“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样需要“财产”、“支出”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增加了侦查的困难,不利于打击犯罪。 “支出”作为财产,应删除。“明显”后面有差额巨大作为条件,也应删除。(4)“差额巨大”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如按职工年收入的倍数算或规定具体数额。(5)本罪处刑仍偏轻,应将最高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将财产转移到国外的,从重处罚。而且应该增加罚金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6)刑法六十四条已经对追缴非法所得作了规定,本条中“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的规定可以删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