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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二)

  
  可见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对于如何解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有着很大的争议。因此,正确地解读本罪的证明责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司法价值。

  
  4.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证明责任的解读

  
  (1)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者与其他犯罪有关的特定事项的责任如何在有关机关和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或者配置的问题。在两大法系中,基本上都坚持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自证其罪的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证明责任的“一边倒”是有控辩地位不平等要求。然而,出于利益平衡和诉讼便利的考虑,根据法律或者案件事实情况以及一般证明原理,也可以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在两大法系中,被告人可能需要对以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第一、制定法规定的情形和其他可能反驳的证据;第二、被告的某些积极抗辩主张;第三、阻却违法性或有责性的事实,如无意识;第四、被告主张的程序性事实,如回避;第五、被告方独知的事实。总之,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只有在控辩方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进行证明后,辩方才需要对法定的拥有其证明的部分事实进行证明。其二、即使对于法定的应有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变狐狸有,在辩方履行证明责任后,最终反驳其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控方承担。其三、只有那些控方无法证明或难以证明且辩方可能证明的事实,才可以要求辩护方承担证明责任。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检察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这说明在此之前检察机关就已经进行了调查取证,在收集了足够证明“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收入”后,才要求犯罪嫌疑人说明来源的合法性。在贪污腐败案件中,调查取证极为艰难,如果一味的遵循控方证明就会导致放纵犯罪、不方便司法、拖延诉讼进程等。因此,可以要求嫌疑人或者被告对自己独知的事情或者其他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所以,本文更赞同“举证责任转移说”。要求嫌疑人承担说明来源合法的责任,没有与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原理相冲突,没有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没有侵害被告方的人权,有助于优化诉讼结构,协调控辩双方的动态关系。总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相符合,没有强迫自证其罪的嫌疑,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中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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