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构成要件存在无罪过、严格责任等诸种观点,但这些观点都有不尽完美之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观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即应由对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直接故意双重罪过形式构成。[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犯罪嫌疑人明知其非法聚敛巨额财产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先决条件是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其是以什么手段获得的巨额财产,从而明知其拥有巨额财产,进而对其巨额财产的性质必然也是明知的,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一个人对他所拥有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或其拥有多少财产不明知、不知道,这是不可想象的。
在这里需要分清的是犯罪人对其拥有的非法巨额财产的明知与其对拥有的非法巨额财产的“不能说明”或“不愿说明”是不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对其拥有的非法巨额财产有的是“不愿说明”有的确实是“不能说明”。不愿说明原因是犯罪人在说明非法巨额财产来源之后,可能会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或者还可能牵涉到他人,经权衡利弊后,拒不说明财产的来源情况。不能说明是因为犯罪人贪污、受贿,走私等犯罪次数太多,犯罪人确实无法说清是哪次犯罪所得,或怎样犯罪所得。而司法机关也无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人是以某种犯罪手段获得的巨额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能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际工作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犯罪人对司法机关将其巨额财产定为非法所得持有异义的。换句话说,在实践中对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人均表示认罪服法。
【作者简介】
孙道萃,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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