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一)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第一、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虽未纳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认为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国有公司”是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和管理职权的人外,不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适用国家财政税收兴办、营运、管理的教育、科研、文化等单位。“人民团体”是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其中“从事公务”是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不具备职权的劳务、技术服务等不认为是“从事公务”的行为。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样。无论委派人员的身份为何,只要接受上述单位的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等从事公务,就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关注的村委会人员、居委会人员和城镇基层组织人员,其他法律授权从身公务的人员。

  
  2.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方面

  
  通说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过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但是到底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或者二者兼具,则存在一定的分歧。有的学者把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表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巨额财产为非法所得,有义务说明而且能够说明其来源。但为了掩饰、隐瞒其实际性质,逃避应负的责任,拒不履行说明财产来源义务,而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8]有的学者认为本罪的主观构成是出于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也有人认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均可成为本罪的主观要件,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9]也有一种观点值得重视: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必然了解自己财产的性质及其来源,这只是一种没有根据的假设。即使国家工作人员真的因为某种原因不能解释而非拒不解释其财产的真实来源,司法机关也无法鉴别和判断“不能”与“不愿”的界限,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未能解释其不明财产的来源,无需探求是其主观上不愿解释还是客观上无法解释,依照刑法都足以定罪,因此,行为人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种不法状态并非没有心理态度,但其心理态度如何,对于构成本罪不具有意义。[1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