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新的要求,方便司法,增强可操作性。199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法《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的通知》,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数额巨大”的立案标准确定为5万元,这一规定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适应当时司法的迫切需要。
1997年10月1日,经过全面修订的新
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修改,将其纳入新
刑法的贪污贿赂罪一章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收缴。”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贪污受贿案件有增无减,而且在数量、人员、数额等方面急速攀升。而1997年刑法典的规定由于规定的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而且还存在其他的缺陷,为了有效的遏制贪污腐败现象,建设廉政政府。2008年8月25年,千呼万唤始出来的《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建议将最高有期徒刑增至10年。其全文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一非法说的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该草案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是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一大利剑。2009年2月28日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规定,将
刑法第
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