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一)


孙道萃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贪污腐败犯罪形势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设立的罪名,对于打击犯罪和预防腐败起到了显著的成效。由于社会的不断变迁和刑法立法技术的不足,本罪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具体内容和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共同犯罪等仍遗留着许多争议。随着刑法理论的进步和现实需要,我国先后几次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2008年出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度掀起学界讨论本罪的高潮。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正式颁布,关于本罪的讨论也告一段落,但还有许多问题亟待深入研究,比如罪名、罪状、法定刑、刑种、刑罚时效、司法侦查等,其中财产申报制度也值得研究。
【关键词】犯罪构成;司法认定;证明责任;完善
【全文】
  
目  录
摘要 I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
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
2.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2.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
2.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
3.1 “明显超过”的界限认定
3.2 本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3.3 本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四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证明责任
4.1 问题的提出
4.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证明责任的解读
第五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
5.1 盘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5.2 解析《刑法修正案(七)
5.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与废
5.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
5.5 财产申报制度刍议
结论
参考文献(References)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1988年初设的罪名。当时伴随中国经济的发展,官员队伍出现“暴发户”。这些人的日常支出已经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而且数额高达几万、甚至几十万元人民币,但是本人却无法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这一现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保护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结合国外的立法实践和经验。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一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自此我国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固定下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