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侦查活动中侦查思维过程来看,侦查思维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侦查思维过程的回溯性。侦查思维过程的回溯性,是指侦查活动往往是以果求因、以果溯因的过程。
通常情况下,侦查活动始于犯罪实施完毕之后,侦查人员在立案之初常常不得不面对犯罪所造成的结果,通过对犯罪所引起或形成的各种痕迹进行分析研究,研究这些痕迹的形态与形成机制,从而推断犯罪人的犯罪经过,刻划犯罪人所具有的条件,再根据这些条件来发现和查缉犯罪人。如侦查实践中的案例,多为犯罪结束后、侦查人员接到报案,才知道案件已经发生,并通过对发生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查、对相关证人的调查访问,再通过侦查思维来分析、推测案件现场痕迹的形成经过,从而实现犯罪现场重现或重建;这一切侦查活动,都是在回溯性的侦查思维指导下所选择和进行的。
2、侦查思维活动的对比性。侦查思维的对比性,是指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在思维上有一个将新遇到的问题与过去发生过的相类似的事件或自己知识结构中的相似部分进行比对的过程。
“侦查人员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的相关数据(大量的犯罪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将这些数据同其过去所遭遇的情况进行比较,以分析研究其正在侦查的犯罪案件。当该侦查人员将他拟采取的侦查措施同他本人以前所经历的案件侦查经验、同其他人的侦查经验进行比较”[6]时,侦查人员就是在进行侦查思维的对比活动与注意反常性活动。
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学习新事物的过程;侦查人员在具体案件侦查中分析和处理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学习和完善侦查新方法的过程。根据美国心理学家奥苏泊尔的认知接受说理论,人们学习过程的实质,是新知识通过与已有认知结构中的知识或观念建立实质性的、非人为的联系而被同化到已有的认知结构中去的过程。[9]即人们在认识或处理问题时,首先会将新问题与自己经历过和事件或自己知识结构中相似的部分进行对比,分析其中相同点和不同点,找出已知条件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再从中寻找对策。侦查人员在具体案件侦查中,也是先将案件现场勘查或调查所得的信息与自己曾经办理或侦查的案件进行比较,并注意新案件与已往所侦查或办理案件中的不同点,从而选择针对性的侦查措施、手段、对策或方法,直到实现侦查目的。这充分体现了侦查思维的对比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