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角度察之,分析处理实际问题、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不能不熟悉相关政策。政策不唯有国家统一政策,尚有部门政策、行业政策、地方政策等,且就同一事项而言,各地政策并不相同,甚至大异其趣。法律具有普适性,倘若单纯适用法律以求解具体问题则易陷入千篇一律,从而导致错误分析结果与误导性处理方案。例如,鼓励自主创业、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无论开办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抑或开设个体工商户,国家均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制具体开业条件、程序、税收等事项,然各地则有地方政策,如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如此政策,须知悉且准确运用即是。
应注意者,政策之适用须为不违法律规定和原则精神之合法政策。若为非法政策,则不应作为处理问题之依据或者参照;政策之稳定性相对薄弱,调整变化之频率相对较高,政策意识,并非等于一劳永逸掌握具体政策之呆板内容,而应培养政策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上对法律辅助作用之意识,实属正解;政策不能替代或超越法律,更不能主张“政策治国”。政策尽管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上对法律有辅助之功能,有些政策甚至为法律之实施细则,然不应以政策替代法律或超越法律,以损及法之权威、伤至律之效力。
二、商事政策研究之实益
以上所述,均为商事政策实益之基本认识。其中,社会运行之治理规则不唯仰仗国家法律,着色于社会治理规则,即规则多元之认识;政策于社会治理之作用日趋显著,着色于社会治理成果,即政策功劳之认识;法律学习与运用须掌握相关政策,着色于社会治理主体,即主体修养之认识。借助上述基本认识,可先期廓清治理迷雾,明辨政策是非。更上一层楼,则可远观商事政策研究之实益。若试图作出归纳,大致有三。
其一,政策功劳:商事法律渊源之特异格局。立法时,人类智慧有限,不可能将未来社会所需,先为周延至当之考虑,巨细靡遗预定各种舒适制度。为解决新生问题,针对社会之需,适时修法或定制特别法,固属一途,然此总是缓不济急。于是,借助及时灵活之政策遂成为治理规则之补充。以商事政策为例,其间布满诸多价值观、原则精神,亦充溢无数法规、规章、准则、指令等条框。如此生态壮况,可兹商事法律渊源之解析。法国商法学家伊夫?居荣教授有言,就整体而言,法律于商法中所起之作用不如于民法中所起之作用那般活跃。商法中,真正主动很少来自立法者,而更多之情形则为,立法者仅仅限于对商人们自行发明并得到长期合同实践改进之种种机制加以规范。今日,某些规章条例渊源于民法中所起作用显见淡然,然于商法中却占有突出地位。此所谓“部颁条例”等渊源即为商事政策之一种。举凡部门、地方、行业规章或其余官府文件,涉及商事交易者,均可列为商事政策之系。因此,商事政策之属规律规则者,乃商事法律渊源之一,属于最广义商事法律,构成商事法律渊源之特异格局。学习与研究商事政策,从掌握法律本身观之,实质即为进一步理解商事法律。随商事生活渐趋丰富、商事交易日趋频繁,谋取利益乃为当然之目标,注重效率亦为应有之旨趣,故于商事法律之外,商事政策因此生焉,并为商事交易推波助澜之功,似已不可开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