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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政策实益论

商事政策实益论


李绍章


【全文】
  
  商事法者,规范商事交易之法律也。然规范商事交易者,不唯商事法。除此而外,尚有商事习惯、商事政策等诸多社会规范。商事法研究多重商事法律,罕有商事政策之关注,抑或隐含于商事法研究之中,低调不便明察。然商事政策与商事交易休戚与共,与经济活动,唇齿相依。探求商事交易之规律准则,须于商事法律之外,勿忘商事政策之存在,且应倾心察其言、观其色,方属正辨。

  
  观各色规律准则,商事政策与商事交易须臾不可分离,又杂如牛毛,众且多也。然不由自主之迷惑在于:何为商事政策?概念追问在所难免,不可置之不顾。商事政策意义乃商事政策研究之基础。所不幸者,对意义追问多导致如此更为困惑之象:不问尚可意会,一问反倒不解。诚如法科之初习,难免涉及法、律、法律等诸名词术语,此又须引法哲学介入,以求破疑之路畅通无阻。商事政策之意义亦须探求其内外,否则势将沦为虚有其名之境地。只惜,本文写作旨意未含界定商事政策之意义,恐待此后专文研究。为行文、习文之便,暂且将其粗解为规范商事交易之政策。如此秩序安排,盖因商事政策之实益须先行释明。

  
  一、商事政策实益之基本认识

  
  商事政策实益之追问无可厚非,但须明了基本认识。虽然商事政策乃一全新术语,却于现实社会运行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所欠缺者,乃此事物尚未有专门研究,常有经济政策、公共政策、社会政策等广泛概念触及商事交易,于商事交易特别政策之关注,则甚为罕见。缘此,商事政策之研究,须观其实益,以为继续研究提供价值基础。然商事政策实益之识,须赖于社会治理规则之基本认识。兹略析如下:

  
  其一,社会运行之治理规则不唯仰仗国家法律。易言之,社会治理,法律固须具备,政策亦须无缺。法律之作用存在天然局限,因并非全部社会关系均需法律介入,部分社会关系虽需法律介入,然相关法律却尚未出产、生效以救世。

  
  以民商经济领域为例,国家法律体系含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三大基本部门法,承载规制民商经济关系之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然此三大部门法却因其自身之局限,无法规制一切民商经济事务。虽然“生活处处有民法”、“民法与你相伴行”,然与“民”相关之生活却非全为“民事生活”,尚有民事生活以外之其他民间生活,如交友聊天、抱怨感叹、谈情说爱等,民法显然对此无能为力,相视却又无言以对。民事法律无暇面面俱到,而贸然立下“一切民事主体交友应谨慎”、“自然人不应任意烦恼,遇事不应怨天尤人”、“恋爱行为应发生于男女之间”等滑稽规则,沦落为法史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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