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省的一些政策、法规并没有就业歧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这一点也需要我们政府制定相应的规章和实施细则来加以完善。
因此,我省禁止就业歧视立法正呈现出消极立法的状态。而消极立法是我省就业歧视问题日益严重的直接原因之一。
总之,女大学生就业难有其深层次的根源,而此种现象不仅仅使女大学生个人职能发展受到了限制,同时也使国家整体人力资源遭到损失,尤其是女大学生所建构的“第二性”自我的后果是严重的。因此,潜藏在社会不平等下的“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值得我们去关切、了解,也值得我们花更多的成本投入到“女大学生就业难”的纠偏及解决之道的探索中。
三、缓解女大学生就业歧视与就业难的对策研究
结合前面对湖北省女大学生就业难的状况描述和原因分析,从系统论的角度来分析,我们提出了若干对策,以期改善我省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环境。
㈠以优惠政策弥补湖北地缘劣势,用制度留住女大学毕业生
我们没有办法对湖北省的地理环境做出很明显的改变。但是,改善湖北省的人文环境和社会政策环境我们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我省各级政府也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和地方立法权,在发展经济,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方面提出有自己地区特色的制度安排。用优惠政策留住优秀人才。留住人才,就是为我国“中部崛起”战略储备人才,留住希望。在具体的优惠政策安排中,我省各地可以因地制宜,课题组拟提出以下措施供参考:
一是设立“公平就业委员会”,制定硬性指标。具体办法是,由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把女大学生就业纳入我省妇女发展规划,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硬性规定接收女大学生的就业比例,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人事厅负责监督落实,在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设立公平就业委员会,负责考核并完善相应的奖惩机制。企业是接纳就业的主力,但企业有用人自主权,不能在企业同样硬性规定接收女大学生的就业比例。然而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公布企业女大学生就业率的方式,使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把女大学生就业率与企业评先评优挂钩,作为考核指标之一,间接促使企业用工避免性别歧视。在这里,我省各级政府应该首先做出表率。因为,政府在招录公务员时的态度可以成为各企业的表率,在全社会也具有强大的示范作用。目前我省已出台政策规定招录公务员时女大学生不得低于30%的比例,但是考虑到我省女大学生占大学生总数的比例接近45%的现实以及女大学生就业更难的情况,所以我们建议比例上调至40%比较妥当。更为重要的是,拟设立的公平就业办公室应该会同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出台刚性监管措施,每年定期进行性别指标落实核查,完善奖惩举措,严格执行40%的比例。还要发动妇联、工会、团委等组织监督落实,不能让规定流于形式。
二是规定选送西部大学生中女性人才比例。省委省政府在实施选调生政策中,要保证有一定比例(亦可定为40%)的女大学生。湖北省的西部地区是人才紧缺的地区,经济的发展较为落后。对去西部的大学生已经有了一些优惠政策,而对去西部的女大学生应考虑给予比同去的男大学生更优惠的经费上的补贴。这是因为,婚恋生育等因素导致女大学生到西部就业付出的成本更高,所以她们普遍愿意留在城市而不愿意到基层、西部及农村去工作,正如本研究中个案③所说,“宁要都市一张床,不要基层一套房”。因此,我们倡导,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同去西部的男生,应再次给予女大学生优先机会;并且,在提升或返城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女生。
三是在税收与小额贷款中对招收女大学生的企业予以优惠并鼓励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对招用女大学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具体比例可由政府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性别差异的严重程度而定。根据2006年1月12日发布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通过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给与一系列优惠,然而该《优惠证》目前还不对大学毕业生发放。我们建议先把女大学生包括进来(注:待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把男大学毕业生包括进来),鼓励难以就业和二次就业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另外,为鼓励省内企业吸纳女大学生就业,把《湖北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的适用和发放范围内扩大到女大学毕业生,尤其应该把二次就业的女大学生包括进来。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女大学生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纳入小额贷款体系,并简化贷款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校和劳动与保障部门也应联合采取实际可行措施,鼓励便利女大学毕业生难以就业者和失业者进行失业登记,从而享受现行的一系列劳动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