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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益律师”看中国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未来之路

  
  公益诉讼实际上在国外许多国家由来已久。德国、英国都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美国的公益诉讼制体现在《反欺诈政府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环境保护法》中。在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指为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违法行为,以选举人资格提起的诉讼。 

  
  在公益诉讼之风愈演愈烈之前,以下是我对公益诉讼的基本界定:

  
  1、若要为公益诉讼,所为之的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非个人之利益

  
  提起公益诉讼的话,最理想的状态应是把代表人的权利赋予我们的律师。

  
  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见律师的主要任务有三: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三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此为律师的”三个维护“。此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为对律师”公益“的界定,律师是否总是为他们的当事人服务?是还否具有公益性的角色?似乎《律师法》中已有答案。

  
  但,不排除有某些律师喜欢参与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给个人打活广告之嫌。当然,如果从这个角度上谈,我们也无法规制。

  
  2、我们要允许公益诉讼,但案件应该有所限定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应该提到诉讼的层面才能解决,还有许多其他的多种非诉纠纷的解决机制。在案件的范围上,必须在官方的层面上有一个导向,并对案件的性质有所限定。

  
  3、公益诉讼的模式

  
  公益诉讼往往涉及众多当事人和一方公司或政府的强大的力量。

  
  在此类案件中,我们更需要媒体与司法界良性的互动。我们的目的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诉讼或行政力量或其他途径)、并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作者简介】
古豪莉,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二年纪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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