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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立法层次不高,仅限于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的规定也只涉及到独立董事本人,未涉及其家属,强调更多的是人格上的独立,经济上的独立强调不够。为了使我国独立董事在人格上和经济利益上真正地独立并勤勉尽责,有必要借鉴美国的作法,提高立法层次,在《公司法》中增加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具体内容。

  
  此外,扮演一线监管角色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治理方面也应该大有作为。笔者建议,在将来修改《证券法》时赋予证券交易所权力或者通过证监会授权制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使证券交易所能更好地协助证监会监督上市公司,保证独立董事真正地独立并勤勉尽责,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

  
  2. 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地行使职权

  
  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并赋予其选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对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美国《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赋予审计委员会更大的监督权力的同时,又对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出很高的要求,以保证它能独立地行使这些权力。依据该法的规定,审计委员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至少要有一名财务专家,其中每位委员都必须具有独立性。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择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付费标准,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师只有在事先获得审计委员会的许可后才能给公司提出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公司的会计及财务报告过程及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有权在执行任务所需要的范围内聘请独立咨询顾问和其它顾问,审计委员会也有权任用和解雇会计师。上市公司必须提供审计委员会合适的财务和资金,以保证审计委员会能完成工作。

  
  为了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地行使上述职权,该法规定了如下一些内容: (1)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除了职务收入外,不得收受来自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顾问、咨询或者其它报酬; (2)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职务; (3)委员会隶属董事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有权独立聘请或解聘审计机构,不受高级管理人员的干预。如果上市公司不能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地行使上述职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命令全国的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证券协会禁止该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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