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
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我国学者认识不一。如有的认为,《
民法通则》第
125条是保护他人利益的规定,按照侵权行为法的理论,违反保护他人利益的法律(违反对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即为有过错,此种民事责任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23]然有的主张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如果施工人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即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就可以免除责任。[24]我们认为,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有三:第一,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不同于过错责任,受害人无须证明施工人的过错;第二,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也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施工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不承担责任;第三,施工人只有能够证明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人按照通常的注意通行就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施工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但这种证明并不是无过错的证明,不能将这种客观行为的证明看成是主观无过错的证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装措施;由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装措施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施工人可基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规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规则是:
1、责任构成要件。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5]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只要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这三个要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要求具备主观过错的要求,即行为人主观上无论存在过错与否对侵权责任构成并无影响。
2、原告的举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要受害人举证证明上述三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即原告起诉时,必须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并不一定是违法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事实,以及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有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原告没有必要证明被告主观上存有过错。
3、被告的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如果认为原告的损害是由原告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错所引起的,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受害人证明加害人侵权责任构成以后,加害人即被告如果主张免责,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致害的原因,这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原则的一个重要区别。
4、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后果。被告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即免除其赔偿责任。但被告如果在诉讼中对于原告故意的主张举证证明不足或者证明不能,则被告应承担败诉之风险即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