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度危险作业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我国《
民法通则》第
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有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伤害的,作业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高度危险作业具有超出一般程度的危险性,即使作业人及其谨慎,仍难以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而一旦发生危险事故,又会给周围中的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造成巨大的伤害或损失。因此,各国立法大都承认该种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危险责任,我国也不例外。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受害人受有损害;行为人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故意。作业人在具备以上二个抗辩事由时,可以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环境污染致害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污染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
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
民法通则》第
124条和《
环境保护法》第
14条的规定看,我国立法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一直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因此,因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也应当有污染环境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海洋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下,造成环境污染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是受害者自身的责任引起;三是第三者的故意与过失;四是其它抗辩事由,如《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2条规定之情况。
5、动物致人损害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
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对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受害人受有损害;该损害是由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并非动物的饲养人(所有者)或者管理人须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基于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免责约定等事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