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眼观潮:金融危机下银行如何防范信贷风险

  
  二、企业破产风险加剧,不良贷款的资产保全和清收压力明显加大,债权银行应当积极向有清偿能力的保证人追索应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金融危机的袭击,可能使得一些企业现金流紧张,资金链断裂,产品市场前景黯淡和销售低迷,资金回笼缓慢,利润空间收到严重挤压而大幅下降,凡此种种原因,都使借款企业濒临破产的风险。

  
  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有关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重整或清理债务。欠债还钱本来是商业活动中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破产法律制度的产生,就使债务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免除了清偿债务的义务。经过破产清偿程序之后,债权人仍未受偿的债权就不再清偿,银行因此将承担企业的破产风险。

  
  金融危机带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变局,因西方国家市场低迷,中国出口产品销量骤减,出口型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尤为突出,相关的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以及运输这些制品的企业均受到威胁。这就是一个多米诺骨牌效应。根据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统计,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已有67万家企业倒闭,当然,我们并没有验证这个数据的真实性。除了出口受损,企业还可能受到信贷收缩的压力。因为没有订单或订单不足,企业职工薪酬发放压力,交货迟延的违约责任,为降低成本而适用廉价原材料等,都可能给严重负荷的企业雪上加霜,最终走向破产的境地。银行的信贷大多数是担保但款贷款,作为债权银行,在面对企业破产的情况下,要积极保全担保财产。对于抵押或质押等物的担保贷款,要及时保全资产,根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别除权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银行要根据该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对于保证类型的贷款,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债权银行应当积极向有清偿能力的保证人追索。

  
  三、外资企业弃厂逃离匿,涉外法律维权艰难,银行在审贷时应该将企业老板的诚信考察列为关键因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外资企业老板恶意欠薪弃厂逃匿,有的还涉嫌抽逃资金、偷税漏税、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企业、员工的利益,影响到了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例如,根据有关媒体资料显示,2008年以来,广东警方受理涉及恶意欠薪逃匿案件500余起。由于这些企业的老板逃匿境外,欲将其绳之以法,涉及到域外刑事、民事司法协助等涉外法律问题,进行跨国、跨境诉讼和求偿,维权难度很大。防范此种风险需要多种措施综合治理,比如建立针对抽逃出资、欠薪、骗贷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国家及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密切关注这种现象。国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印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广东警方实施综合打击行动,出台了《涉嫌经济犯罪的弃厂逃匿案件执法工作指引》。因此,对于外资企业,银行在审贷时,企业老板的诚信考察应该成为关键因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