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郭富青,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注释】 转引自宋永新著:《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江宇红:《我国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研究》,《价格月刊》2005年第7期第60-62页。
严义埙:《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6年4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严义埙:《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6年4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盛立军著:《风险投资操作、机制与策略》,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参见江平、曹冬岩:《论有限合伙》,《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48-56页。
张舒、李富建:《风险投资企业组织形态探析》,《政法论丛》2004年第6期,第90页。
享利·汉斯曼(Henny Hansmann):《企业所有权论》(The Ownership of Enterprise),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张舒、李富建:《风险投资企业组织形态探析》,《政法论丛》2004年第6期,第91页。
江宇红:《我国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研究》,《价格月刊》2005年第7期,第62页。
我国于 2005年、2006年分别修订了《
公司法》与《
合伙企业法》,此前《
合伙企业法》没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
公司法》第
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因此,2006年之前,我国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无论是采取有限合伙或采用公司制均有一定的法律障碍。
张舒、李富建:《风险投资企业组织形态探析》,《政法论丛》2004年第6期,第91页。
江宇红:《我国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研究》,《价格月刊》2005年第7期,第62页。
江宇红:《我国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研究》,《价格月刊》2005年第7期第60-62页。
宋一欣:《私募基金形式及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式投资基金》,2007年21世纪商法论坛“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会议论文集,第316页。
《
合伙企业法》第
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紫龙:《风险投资在美国》,《现代商业银行》2004年第2期,第40页。
① 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7页。
G. C. 卡纳里斯著:《德国商法》,杨继译, 法律出版社2006版,第61页。
② 刘得宽:《论无权利能力之社团》,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306页。
③ 郑立:《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6页。
① 江伟:《合伙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第23~24页。
② 林国民:《外国民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73页。
③ 郑立:《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6页。
④ 孔祥俊著:《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
⑤ 赵群:《非法人团体为第三民事主体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第92~97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由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李磊:《风险投资法律问题研究》,《学术探索》2004年第11期,第26页。
孙荣玲、曾晓查:《美国高技术企业寻求发展资金的主要途径》,《科学学研究》1995年第13卷,第1期,第68-74页。
有学者将这部法律在性质上混同于风险投资组织法和投资行为法,易于造成立法内容体系的混乱。参见杨艳萍:《政府与风险投资》,《经济师》2004 年第11期第22页。认为《风险投资法》对风险投资公司在立法上应采取有别于一般公司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另见李磊:《风险投资法律问题研究》,《学术探索》2004年第11期,第26页。认为《风险投资法》主要是调整投资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投资权益和义务关系,应该对风险投资主体、对象、运行机制、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江宇红:《我国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研究》,《价格月刊》2005年第7期,第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