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正常运作所需要制度环境为例,建立风险投资的制度环境需要由以下法律构成一个规范齐全、结构合理、协调统一、功能完备的有机法律体系。笔者设想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法律体系应有三个层次的法律构成:
(一)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基本法律制度
这一层次现有法律、法规包括《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等。除了《
合伙企业法》外其他规范文件均属于部门规章,法律规格低、规范性不强,无法律约束力。因此,完善这一层次的立法还需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法》其中应设置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法律规范和行为规范,在《
合伙企业法》一般规范的基础上,针对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规定特殊规范。其主要内容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设立的条件及程序、管理体制、对风险投资监管、风险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风险投资的中介机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尽快出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开辟创业板市场为风险投资在支持创业企业成功时,及时退出创造条件。
(二)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促进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属于产业政策法的范畴,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法律只有《
中小企业促进法》,另外,有零星散见于其他法律和政策中激励措施,缺乏系统性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制度安排。对风险投资发展予以法律政策上的促进是风险投资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尤其以美国最为典型。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已历时13年,初创时期不但存在诸多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而且促进措施跟不上,时至今日,有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尚未完全生成。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必须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该法在性质上属于风险投资业促进法,而不是风险投资组织法。[24]这部法律应当明确扶持创业企业的对象、认定标准或条件、主管部门、扶持措施和程序等作出具体的规定。重点是将国家已有的促进科技成果开发与转化,国家扶持投资、担保,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政策上升为具有可操作性法律规范。
(三)有限合伙风险投资配套法律制度
首先,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方面,现行《
公司法》第
1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法,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就为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置了障碍。然而,风险投资要获得成功没有风险投资家的发起和专业化管理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这就需要利用
公司法第
15条预留的空间,在《风险投资法》中作出“法律另外规定”,也即制定
公司法特别规范,允许投资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使公司法律规范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相衔接。其次,有限合伙风险基金来源于银行、保险、社会保障、公司和个人拥有资金,尤其是机构投资是其资金来源的主渠道。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能于鼓励风险投资的法律相互配合,就会造成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筹集风险投资资金渠道受阻。《
商业银行法》确立的分业管理体制,其第
43 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不得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保险法》对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所放开,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对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行业则缺乏合理的规范和指导,极有可能导致保险基金从事风险投资的盲目性和过度性。《养老基金管理规定》目前不允许其参与风险投资活动。由于法律不配套,造成风险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十分狭窄。[25]
由此可见,发展我国的有限合伙风险企业风险投资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机制。《
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在保证实现其立法目的的前提下,也必须为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促进科技强国战略目标,提供法律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