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外部监管
(一)我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监管模式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
3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这一监管模式将将对企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与扶持和激励政策加以捆绑,只有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才属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监管的对象;并且只有接受主管部门监管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才能享受政策扶持。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备案条件和程序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
9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业务。(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4)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合伙协议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已经完成备案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可以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参股、提供融资担保和税收优惠政策等优惠待遇。没有备案,未纳入主管部门监管的有限合伙创业企业,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三)对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监管的事项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包括:(1)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2)增减资本;(3)分立与合并;(4)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5)清算与结业。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法律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法定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遵守块规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风险投资本身的特点就是所投资的领域具有极高的风险,如果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违无操作,将资金挪用于其他领域就会增加额外风险,不但达不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目的,而且会给风险投资及其风险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我国风险投资业处于不成熟的发育期,因此,我国亟待建立风险投资相关的监管标准和监管系统,防范风险投资的系统风险。
五、营造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
风险投资是为了促进科技创新,由多个法律关系组合设计而成一种综合投资法律制度,其流程涉及投资主体、组织形态、投资方式、投资对象、退出方式等多个环节,跨越了多个法律领域,因此,要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不是颁布一个法律就能解决问题的,而必须是由多个相关的法律、法律和政策形成一个有机的风险投资法律体系,才能为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的良性发展营造一个和谐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