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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在侦查中的应用

  
  发生在现场上的关联行为,就是指作案人在现场上所实施的、不属于其被指控之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作案人在现场上的关联行为,虽然不能作为指证其犯罪的证据,但能够帮助侦查主体判断作案人的身份。

  
  发生在现场外的关联行为,就是指作案人在现场外实施的、不属于其被指控之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在现场外的作案人关联行为,有助于侦查主体查缉作案人。如古代案例“张松寿留妪”。

  
  案例四:唐时张松寿担任长安县令,其辖区内昆明池边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上级官府要求十日内抓获凶手。张松寿得知案发时现场附近有一个卖饭的老太太,就将老太太带回县衙,让老太太在县衙里吃住了三天,然后才将老太太送回去;同时张松寿还让一心腹秘密跟在老太太身边进行观察,一旦发现有人前去询问那老太太关于案件的事,即将其拿下。老太太回到家后,果然有一个年轻人前来问老太太“官府找你去怎样查案呢?”那官府的人员立即将该该年轻人抓获,随后又在年轻人的家里搜查到了被害人被劫的财物,从而破获了这起抢劫杀人案件。

  
  三、作案人关联行为在侦查中应用原理

  
  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不是其所被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但由于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能够揭示作案人所在的地区、职业等身份。在侦查实践中,研究作案人关联行为却有助于侦查主体实现其查缉嫌疑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职责。

  
  (一)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能够揭示作案人的身份。犯罪是作案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关联行为也是作案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危害行为与关联行为之间,都能够体现或揭示作案人的身份。

  
  1.作案人的关联行为是既是其犯罪生涯中的一个环节或片断,同时也是作案人日常行为的沿续。“犯罪生涯(crime carrer)是指个人在一生中的某一时间卷入犯罪活动并且在较长的时期内继续进行犯罪行为直到最后停止犯罪行为的现象。”[7]作案人的犯罪生涯不过是作案人的生活中的一个时间阶段,作案人的犯罪行为模式难免不受到作案人所属社会阶层、作案人个性心理等因素的影响,也即“犯罪行为模式与犯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种族、性别和年龄密切相关”。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则是穿插在作案人犯罪生涯或犯罪过程中的若干环节或片断;因此,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也与作案人的社会经济地位、种族、性别、年龄保持着内存的一致性,这也就意味着作案人关联行为也隐含着作案人的社会经济地位、种族、性别、年龄、个性特点等身份的信息。

  
  2.作案人的习惯性关联行为,也就是作案人生活习惯在其实话某犯罪的前后或过程中的体现。“所谓习惯,就是习惯是人在一定情境下自动化地去进行某种动作的需要或倾向。”习惯形成就是指长期养成的不易改变的行为方式。习惯形成是学习的结果,是条件反射的建立、巩固并臻至自动化的结果。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前后,遇到与其生活情境相似的情境,就会在习惯的作用下作出与其生活中相同或相类似的反应,这也就是作案人的习惯性关联行为。侦查主体在案件侦查中,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作案人关联行为,来分析作案人的身份,进而查缉嫌疑人。

  
  3.作案人的反常性关联行为,往往隐含了其与案件之间的某种联系,从而有助于侦查主体发现和确定作案人。所谓反常性关联行为,也就是作案人在案件发生前后所呈现出来的反常表现。虽然作案人的反常性关联行为不能作为证实其犯罪的证据,但是,作案人的反常性关联行为往往向侦查主体暗示:这人可能是本案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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