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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邓玉娇案”的解析与反思

  
  1、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不应是空谈,必须在司法过程中真正落到实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原则。从“邓玉娇案”来看,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被害人是政府官员就加重对被告人邓玉娇的处罚,也不能因为邓玉娇是一名农村弱女子就对其犯罪行为不予追究,以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新闻媒体可以监督司法,但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始终坚守司法的独立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答记者问时强调,宪法同时规定了法院依法接受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和新闻媒体应当形成共识,即弘扬司法的权威。近期,“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案件引发了网民的关注,已有学者指出,应当慎防网络舆论卷起“媒体审判”。

  
  笔者认为,在信息化时代,新闻媒体和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审判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在未来将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因此,不应该限制新闻媒体和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而应该充分发挥它们的监督作用。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审判权只能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组织都不能行使审判权。虽然新闻媒体和网络舆论也有不成熟之处,但关键不在于舆论压力,而是司法人士能不能、敢不敢回到司法程序上,严格依法办案。媒体有权表达民意,但事实和法律却始终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如果为了迁就民意而不顾事实和法律,这才是真正违背民意!因为法律就是人民整体意志的体现,它本身就代表着民意。

  
  3、公众同情弱者是人的本能,但也不应该泛滥,必须保持适度的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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