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邓玉娇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免除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确实是很重的。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免除处罚,是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一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
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邓玉娇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
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是自首情节。
刑法第
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院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3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所以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除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3、本案的判决结果基本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6月2日阐述了对于邓玉娇案的立场,回应称越是媒体关注,办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要坚决公正处理,绝对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来代替法律,最后的判决将是“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出来后,社会各界纷纷议论。从6月16日11时庭审结束,邓玉娇被免除刑事处罚判决后,新华网上一个对审判结果的投票统计显示,90%以上的网友支持判决。这说明,“邓玉娇案”的判决结果基本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社会思考
“邓玉娇案”虽只是我国众多刑事案件中的一个,但却有着不同凡响的社会影响力,留给了人们无限的思考。笔者认为,其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