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邓玉娇的两位代理律师会见了邓玉娇。当天,邓玉娇明确表示,案发当天遭到性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第二款“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据此,邓玉娇聘请律师的时间是及时的,聘请律师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
5月26日晚11时,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巴东县公安局对邓玉娇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正确的。
5月30日,“邓玉娇案”侦查终结,并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据此,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依法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2)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合法
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据此,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巴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6天后,即向巴东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
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
(3)法院审理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