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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的几点建议

  
  2、科学的排查矛盾纠纷。在科学化管理的渠道上,我想,应该将矛盾纠纷扼杀于萌芽状态。什么是矛盾的纠纷的萌芽状态呢?就是当政府机关在处理涉及和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件时,要为群众着想,群众不答应的,千万不能硬来,群众不满意的,千万不能硬抗,群众不赞成的,千万不能硬做。在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件时,一定也要站在群众的角度想问题,解问题,不能只把政府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只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二位。科学的处理矛盾的方式就是科学的避免矛盾的爆发,不能等到矛盾出来了还不知道原因在哪里,不能等到矛盾爆发了还在想为何群众那般傻。凡是闹事的群众基本都是合法权利遭受侵害而正义无法伸张的,政府不能漠视群众的利益,政府不能于群众的利益于不顾,政府不能仅考虑自己的政绩,而不把群众的生活当回事。所以,小到村委会、社区委员会,只要自己管辖的范围内有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就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把问题处理在还群众还没有上访的限度内。

  
  二、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就要让应该处理的部门处理好自己的事物。单独部门无法处理的,政府机关就要联合相关部门处理,归属于农村土地征用的,就要土地部门牵头,再联合政府的其他机关把群众的诉求解答好。信访渠道的方式也是为了督促相关部门处理自己应该处理的事物,如果群众信访之后,信访部门把处理的事件交予了相关部门,而相关部门却怠于处理,或是敷衍了事,或是不予关注,这就容易导致群众把政府的不作为当作是对自身利益的不重视,而群众本身需要通过一种渠道表达处理,政府不能限制群众的利益表达,政府应该为群众的利益表达安排好渠道,并保障这条渠道畅通。

  
  在诉讼这条渠道上,是否可以让群众把政府机关怠于处理的事情寻求司法解决,这也是一条很好的渠道。政府机关可以在财政预算中,设置出一部分,作为聘请律师帮助群众打官司的公益费用,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将群众的矛盾纠纷解决好。这一方面,不仅体现了政府机关的法制化理念,更在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中政府可以起到带头作用和表率典范。有的矛盾纠纷本身复杂,政府机关可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每一部门都从自身的角度出发,都想不让自己的利益受损害,问题肯定解决不了,再者,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也不可避免,所以,由政府机关牵头处理矛盾纠纷可以避免部门利益受损而都不愿意处理的现象,也可以在矛盾纠纷的处理上,把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相关问题都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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