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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的几点建议

对地方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的几点建议


谭敏涛


【全文】
  
  伴随着社会冲突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加剧,金融危机导致的社会矛盾突发,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政府规章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个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此种规范文件的制定权限为我国立法法第7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按一般市政府的立法权限,其完全有权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制定政府规章。

  
  在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内,我们统一将政府制定的应对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规章制度,暂且称之为《办法》,在以下的论述中,《办法》所代表的即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规章制度。

  
  在办法的规定中,主要是将一些违法上访行为的性质进行归类和处罚,因为一些违法上访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且还可以违反了游行示威法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损害了政府的良好形象,所以有必要对其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则加以规制。但是,在具体的执法行为中,一些人的违法行为由于牵扯到众多人的利益,如果采取硬性的强制措施,而不是劝导性的说服教育,势必会加剧干群关系,这样也更不利于群众和干部的鱼水关系,所以,在具体的解决违法上访和群体性纠纷事件中,有必要对群众采取劝导和说服性的教育,不能硬性的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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