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判决种类制度的评价与检讨
原因分析与制度考察
李燕
【摘要】本文从行政诉讼判决的案例出发,对造成判决制度疲软与困境的我国行政判决种类制度给予原因上的分析和制度上的考察。透过这种“管中窥豹”式的关于规范与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及行政诉讼制度背后的复杂社会因素的考量,我们可对现存法治秩序中如何充实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获得一个全局性的了解、洞见与判断,并求得对现实问题予以回应和解决的一点理论建言。
【关键词】行政判决;行政判决种类;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重作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确认判决;情况判决;禁止判决
【全文】
一 问题意识:从困境与疲软的判决制度说起
山东省荣成市烟草专卖局与当事人郭某“撤与罚”的交替循环游戏:当事人郭某提起两次诉讼,法院两次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匪夷所思的是,郭某收到了与第二份处罚决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三份处罚决定。[1]无独有偶,琼山市建设局在海南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一审判决撤销琼山市建设局的处罚决定)[2]后,琼山市建设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中霓海公司送来一份“违法工程处罚决定书”,并表态“中霓海公司如不服可以再告”,思维逻辑是不是“你告完之后我(行政机关)可以再作”?为何我国的判决制度如此疲软以至陷入泥沼般困境?导致行政诉讼判决背后张力的原因何在?可以追问的是,何以成为“问题”?导致问题产生的行政诉讼判决种类的制度因素包括哪些?理论界和实务界又是如何样回应这个问题的?在行政诉讼判决制度发展和实践演进历程中,这样的问题在域外是怎样解决的?破解这些问题与检视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种类有何关联?对中国行政判决制度的评价与检讨,透过这种“管中窥豹”式的关于规范与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及行政诉讼制度背后的复杂社会因素的考量,我们可对现存法治秩序中如何充实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获得一个全局性的了解、洞见与判断,并求得对现实问题予以思考、回应和解决的一点理论建言。
二 原因分析:影响行政诉讼判决种类之理论与实践原因
(一)理论上影响行政诉讼判决种类之因素考量
在现代的西方,一切诉讼、审判制度其实都是以为民事诉讼为蓝本的,行政诉讼也是如此。但不能忽略的一点是,
行政诉讼法解决的是法院处理国家机关与私人之间的纠纷,诉讼中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直接碰撞,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是各国行政诉讼皆面临的问题。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原则、受案范围的有限性、被告的特定性、审查内容与强度的有限性,都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紧张关系所决定的。不同类型社会纠纷与不同制度的对应性,决定了各国制度的概貌,大陆法系国家尤其如此。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判决对行政行为的评价则仅限于围绕其合法性评价与效力评价而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