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我们到底是需要一种法的形式理性否?西方国家已经经历了一个严格法治、形式主义的时代,现在对其即使反动也是在往完善形式主义、克服形式主义的缺陷的方向发展,不仅没有颠覆形式主义,而且会更加维护形式主义,因为毕竟形式主义才是整个法治的基石。而且西方法官职业化程度比较高,法官都能够认真地对待制定法和尊重已有的判例,判决理由的说明也限制了法官的恣意。而我们国家没有经历严格形式主义的时期,以追求个案正义为取向的能动司法可能会与我国传统社会解决问题的实质主义思路不谋而合,因此很可能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从而阻碍法治的实现。法律方法的异化现象与司法资源交易行为的辩证关系,二者的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相互促进必然会导致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运作,形成司法方法的制度性腐败。
从积极的维度看,任何微言大义都是在生活中发现和积累的,中国法学的丰富和发展需要不断地通过个案来检验和促进,如果我们选择能动主义的法律方法论立场,固然,对政策、习惯的援用有可能会避免简单适用制定法造成的僵化、不合常理的情况,但需对案件结果做充分的论证。如果选择能动主义的法律方法论立场,主张法律的含义应当跟随社会发展的潮流而变化,让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社会学解释、经济学解释等等都成为法官口袋中的工具。这样,能动主义的法律方法论立场有可能对中国特定时期内的特定问题进行中国化的处理。中国现在正在经历着两千年以来未有之大变局,社会纷繁变化的特殊时期,固执于保守主义的法律方法论立场势必会阻滞法律的发展。而秉持能动的立场,顺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该裁判的副产品—融会了民族特色的新的法律规则将会补充、丰富现有的法律制度。
所有对法律科学方法的探讨与检视,表明法律决不只是纯粹的逻辑和技术问题,而要考虑文化价值规范、基本原则、情势必要性以及公共政策方针甚至感情上的潜在影响。
【作者简介】
李燕,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熊谞龙:《“判例研究与法学方法论国际研讨会”综述》,2003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研讨会。
同上。
陈金钊:《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5页。
伯恩·魏德士著,丁小春等译:《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294页。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0页。
焦宝乾、陈金钊:《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2005年度)》。
许德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
许德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以民法方法为重点》,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8008/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2797。
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