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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之路漫漫

  
  我们对中国社会的性质的认识逐渐加深,最后达成共识: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社会,在近代的两大历史任务就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统治和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而中国此时的方法用尽也不没有认识到中国的社会性质与历史任务,我们的先烈们向西方学习,运用西方路径解决中国问题,只有毛泽东的抉择把中国与西方有机结合起来了,完成了第一大历史任务,然后邓小平的抉择在现在来看可以完成第二大历史任务,这成了整个中国人的共识,故张晋藩先生要断定:“近代中国的立宪改制思想总是与富国强兵的理想目标紧紧联系着……与西方的宪政模式貌合神离”;“从‘富强宪法’到‘小康宪法’,是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线索,也是中国宪法文化演进的基本逻辑[17]”。这些也在中国在1949年以后的宪法得到确认;但是,对于宪法的运行与发生功效来说,却没有承担这一价值,而且在宪法制定之后,其已被虚置,而追求富强与小康的目标却一直存在中国共产党人的纲领之中,因此,可以说富国强兵与达到小康应该是政党或者某一团体组织的纲领:

  
  魏源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洋务派的“洋务运动”践行之,并提出自己的独特纲领主张“中体西用”;洋务派可谓只起到思想启蒙作用,而革命派却以政党组织之,将富国与强兵列入政党纲领,只要仔细观察1912——1949年宪法,没有一部宪法表明或者暗示应该达到该目的;真正把这些思想从政党纲领列入宪法的政党就是中国共产党。

  
  前面已经叙及,中国近代史就是中国式中央集权的重新加强的过程,地方割据势力消失的历程,期间制定了很多宪法予以体现,比如说《钦定宪法大纲》的目的在于加强“君上大权”,但是“毕竟是被法定化了,这是对皇帝固有的、无限的、绝对的权力的一种限定[18]”;孙中上主导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袁世凯权力限制的目的可能更为明显,《袁记宪法》对袁世凯来说,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对于蒋介石来说,也应该做类似的理解,但是我们不能“基于强制力”就省略了对权力的集中——中央集权——要法律化、权力的限制也要法律化的承认、共识,没有承认与共识,其价值是不可能承载与制定的宪法之上;我们的宪法“基于无限好意”,把西方国家已经成熟的一系列公民权利就像开杂货店老板的帐单一样罗列很多,但是“在具体化程度很低的国家,其人民与政府对基本权利的了解有限,以致不能……传递经由约定成俗的消息与价值[19]”,那么这些宪法就只能成为一种表演,何况我们的国人特别是权力者没有遵守法律的习惯。因此,中国的宪法的制定目的同样在于限制权力,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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