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可以从反观东西方法律之神所影射的不同法律文化来论证我们的法学院之所以采用正义女神的雕塑,是一种从传统法律观念到现代法律观念的转变。
可以说无论是正义女神还是独角神兽,它们都是一种神判的象征,都代表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对邪恶势力的惩罚。但是我们更需要观察它们所折射出了更多的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其一,正义女神更多是代表理性而独角神兽更多是感性的代表。西方人强调法律的科学性,法律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西塞罗就提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亚里士多德也指出:“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正义女神遮住双眼,这样就可以靠理性而不是情感和直觉来明辨是非。而中国人强调法律的道德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应符合具体的纲常礼教。独角兽怒目圆睁,通过灵感、直觉、顿悟来判案,所强调的恰恰是法的感性,而相对忽略了其科学性。其二,正义女神是对程序正义保障而独角神兽是对实体正义的追求。程序正义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在现代,程序正义不仅仅是指程序本身的完备性,同时还指对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实现这要求关闭感官,以理性的态度追寻正义。正义女神的形象正是这一观念的体现,她蒙住了双眼,变成了在复杂的程序迷宫中摸索前进的女孩,她不受感官的影响,看不到亮丽的风景,听不见怨妇的哭声,不知道当事人的身份,也不会受到金钱和权势的诱惑,她只是扶着程序之墙不停地前行,直到走出案件的迷宫。而在独角神兽身上,我们全然找不到程序正义的影子,这是由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更是无从谈起的历史传统决定的。其三,正义女神更好地体现了法治而独角神兽则更多地体现了人治。正义女神是中立的,她不先发制人,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为避免先入为主而蒙上眼睛,体现了裁判的中立性,是一种法治的体现。而独角神兽体现的是儒家的礼治思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独角兽正是这一观念的化身,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都倡导独角兽精神,把其作为司法机构和官员的标识,这是儒家人治观念的体现。
我们知道,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种理性的裁判方式,通过程序正义去保障当事人最起码的平等,从而走出人治,踏上一条法治之路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正义女神尽管是西方司法文化的代表,但其在当今已经代表了法制发展的一种趋势,全然演化成为了世界各国法治化发展的象征。因此,我们法学院采用这一象征正是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反思,挖掘传统文化中具有活力的因素,加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从而促进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的转变的体现,是极具预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