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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社会学角度浅探国家制定法背景下的民间习惯法

从法社会学角度浅探国家制定法背景下的民间习惯法


李燕


【摘要】当人们还在质疑民间法是否存在时,国家法已经借民间法而落其根,坐其实了。自文明时代以来,人类秩序,既因国家正式法而成,也因民间非正式法而就。国家强制法和民间习惯法实乃互动之存在。在一个复杂多元的社会中,它们共同构筑了人间安全的坚固堤坝,在构织着人类交往行动之秩序。从马克思关于法律的国家立场来看,民间法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社会规范。本文是从社会学或者人类学的角度分析的,它限定在价值上,学理上的意义。本文首先对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法制现状进行思考,然后尝试解读民间习惯法,并对国家强制法和民间习惯法的理性互动模式进行探讨,即它是一种以国家法为价值取向的,建立在宽容原则和温和原则基础上的,以两者相互渗透为具体互动方式并达致两者共荣的模式,而这一范式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起到指导性的价值。
【关键词】民间法;习惯法;乡土社会;秩序;国家强制法;法治
【全文】
  
  一 对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制现状的鸟瞰与反思

  
  中国目前处于一个典型的转型社会态势下,社会迅速发展,使许多旧的规则被打破。在中国社会内部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的动力。一是传统的中国政治的控制力,一是西方经济对社会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传统的强大和历史的惯性,构成中国当代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长期互相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点的现代化国家。

  
  这个转变显然不是一蹴即成的,而是一个长期的努力的过程。在这个时间段里,移植的东西应该是可以嵌套市民社会或工商社会的社会形态的。但是,中国更加广泛的区域是乡土社会[1]或称礼俗社会[2],这种移植过来的国家制定法,显然暂时是不适合在这种人文地理空间里运行的。国家法律没有成为立法者所设想的取得和在城市一样的效果,这多少也说明了理想的精心设计的国家法律安排,在乡土社会中并没有切中要害,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乡土社会的生活。对国家法借助中央的权威,勉强驾御于乡土社会之上,出现的却是“秋菊”的困惑和乡民们对法律的规避。对国家法的阐释,法治遇到了困惑。[3]

  
  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性文化,从制度的层面看,法制现代化是一种制度变迁,从文化的层面上看,在制度选择的背后,更深层的带有一种互惠的原则,即民间习惯法的选择可以带来“好处”,即利益。尽管国家法多且渐趋完善,但由于实践中在乡土社会运转的低效率而被弃置不用。这一切不是因为小农经济带来的“短视”,而是由于中国依然是“二元经济”,并在这个基础上“城乡分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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