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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失败以及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寻求民主失败的治理之道构成了西方政治现代化过程与民主化契合的另一条线索。对民主的理性认识,使得人们走出民主的乌托邦,寻求以法治和宪政的方式来限制民主,从而补救民主制度的种种弊端。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认为:“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约束;但是经验告诉我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40]这句话体现了立宪主义者对待民主的态度。历史证明,政治权力的滥用是人权受到侵犯的常见原因,所以立宪主义提倡对政治权力设定限制或约束。宪法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设定大家都愿意接受的关于政权的产生以及和平转移的游戏规则,例如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首长的选举办法和任期,任期届满后,便再用这套游戏规则来决定政权归属。为了达到上述的目标,立宪主义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制上的设计,二是政制上的设计,而两种方法必须同时使用。法制上的设计乃根据法治和司法独立原则;政制上的设计则根据权力分立和权力互相制衡原则。这些法制和政制设计的基本原则,便构成立宪主义的基本元素。立宪主义包括关于法制和政制设计的原则,政制设计的原则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权力应分别交给不同的人,否则权力将过分集中,暴政便会出现,自由便会受到威胁。

  
  在西方近现代史中,立宪主义的建立是先于民主(即全民普选立法机关和行政首长)的,在英国,立宪主义国家已在十七世纪末形成,但全面的民主化要等到二十世纪才告实现。立宪主义国家民主化后,成为了民主宪政国家,而民主和宪政这两个元素在一定程度上却是本质对立的。当民主权力再深入到社会时,它就不再是毫无拘束的,首先必须面对的就是对它予以约束的法治与宪政。就西方的经验来看,宪政法治体系为民主失败提供了解毒剂。

  
  在人类历史中,立宪主义政体的缔造,绝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事。立宪主义是为了对治非立宪主义政体所造成的苦难而产生的,正如当代匈牙利学者指出:“立宪主义的宪法不是为了追求幻想和革命性的乌托邦而诞生的。……它们所反映的是在先前的政体中孕育着的和对于这先前的政体的恐惧。如果宪法有一个理想景象的话,这便是政权再不应像以往那般行使。”日本学者杉原泰雄这段话更是语重心长:“宪法是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宪法的历史充满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中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我们学习宪法就是为了学到这些聪明才智,为了避免失败而未雨绸缪。”我们必须看到,立宪主义有跨时代和跨文化的普世意义和价值,它的内在生命是坚强的,它的内在逻辑是不可抗拒的,它闪耀着的智识来自数千年来人类对其历史中饱尝的苦难的沉痛反思。

  
  尽管人们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会采取不同的政策治理国家,但兼用民主与法治两种不同的方法,并在两者之间寻求某种程度的均衡已经成为一种共识。[41]民主失败与立宪规制这一既出乎意料又处于情理之中的结论展现了西方宪政民主制的内在逻辑,为西方政治文明成长过程中既相冲突又相扶助的力量,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冲突与均衡塑造了丰富的政治意识、政治制度与政治行为,也为我们理解和借鉴西方政治文明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视角。

【作者简介】
李燕,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英)伯克:《自由与传统》,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4页。
(美)房龙:《宽容》,北京:三联书店,第357页。
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转引自陈颐:《立法主权与近代国家的建构—以近代早期法国法律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第179页。
在法国,从法兰西斯一世统治时期开始,为了解决财政问题,法国引入了卖官制,官僚集团开始将官僚制的职位当做个人的拥有物,并逐渐在家庭内传袭。到18世纪,长袍贵族在许多方面已经和非长袍贵族难以区分了。长袍贵族和佩剑贵族仅仅是同一社会等级可以二选一的职业而已。孟德斯鸠在写给他的儿子的信中说:“你可以是长袍贵族,也可以是佩剑贵族,选择权在你。”
(美)Aulard,A.The French Revolution A political history1789—1804.Vo1. I1.The democratic republic 1792—1795,Russell& Russell,New York,1965.
马克思·韦伯对这两种统治形态的界定参见其作品集Ⅱ:《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第307-351页。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7-48页。
同上,第281页。
即1791年、1793年、1795年、1799年(该宪法于1802年、1804年、1815年进行了三次修正)、1824年、1830年、1848年、1850年(该宪法于1870年修正)、1875年、1946年、1958年宪法
何勤华:《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130页。
但随着革命的结束和卢梭主义影响的消失,法国人为了消除“一院制的恶果”和“过去的不幸”,在经过多年的争论和实践之后,1875年宪法使两院制在法国最终确立,一直延续到今天。
钟群:《比较宪政史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苏)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46页。
史彤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理论与实践研究(1789—1814年)》,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6页。
雅各宾专政被推翻后,资产阶级痛定思痛,终于悟出了革命议会专制的严重弊害,并打算改弦更张了。于是,后来的1795年宪法,切实贯彻了分权的原则。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6-37页。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页。
同上,第34页。
(美)施特劳斯著,彭刚译:《自然权利与历史》,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296页。
张茗:《从美国民主到法国革命》,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72页。
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第192页。
程华:《法国宪政之路的社会结构分析》,载于武汉大学学报,2006年11月。
刘显娅:《从法兰西民族的心态看近代法国宪法的频繁变更》,载于《求索》,2006年第二期。
孙一萍:《法国大革命时期全民公决的实践及其意义》,载于《齐鲁学刊》,2006年第三期。
申建林:《理想与失落—对卢梭民主理论的重新评述》,载于《法国研究》,2002年第一期。
(英)伯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67页。
同上,第164页。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64页。
勒庞指出,在法国大革命中,“个人暴政为集体的暴政所取代,前者是弱小的,因而容易推翻;而后者是强大的,难以摧毁。”参见Gustave Le Bon,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New York;G.P.Putnam’s&Sons,1913,p.287。
Gustave Le Bon,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New York;G.P.Putnam’s&Sons,1913,p.218.
Gustave Le Bon,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New York;G.P.Putnam’s&Sons,1913,p.218.
(法)热拉尔·瓦尔特著,姜静藩等译:《罗伯斯庇尔》,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91页。
(英)伯克著,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法国革命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25页。
Gustave Le Bon,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New York;G.P.Putnam’s&Sons,1913,p.296
(美)熊彼特著,吴良健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21页。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43页。
(德)施路赫特:《理性化与官僚:对韦伯之研究与诠释》,第106-107页。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页。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4页。
佟德志:《宪政与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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