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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失败以及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分析法国大革命表现出来的种种迹象、特征与宪政之路的反复,说明了法国实施宪政的社会基础没有真正形成。[23]法国大革命的思想灵魂是卢梭的思想,但没有宪政社会基础的立宪只能走激进革命之路。人们习惯于把法国大革命以前的专制王权制度称为“旧制度”,而法国大革命无论在理论设计上还是实践中,都是激烈的反传统,并与旧制度彻底决裂。激烈的反传统,使正在形成的市民社会中断,使文明的延续遭到破坏,在与旧制度的彻底决裂中,不知不觉又在重复着旧制度。法国大革命从一开始就秉持与传统彻底决裂的信念,这种与传统的彻底决裂支配着革命群众去砸烂旧制度的一切,因而革命的激进性是不可避免的。幻想在一个新的基点上立刻建立起一个民主制度、一个符合全民意志的宪政体制,一直支配着法国大革命。而民主传统和民主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是民主精神和传统,是一个进化的多种因素结合发展而来的,而在一个农业人口众多,市民社会不发达的国家更是如此。

  
  民族心态的矛盾是造成法国近代宪法频繁更替的重要原因之一。近代法国宪法虽然都是资产阶级的宪法,并且都遵循1789年革命的基本原则,但却在建设新政府的具体内容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并与当时人们的心态紧密相连。如:1793年宪法和1795年宪法,他们反映的内容就有很大的差别,一个是革命热情的作品,另一个是怀疑与失望的产物;一个歌颂人民主权,另一个主张调和折中;一个倾向于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议会至高无上的权力,另一个则避免议会的过分权力;一个要建立专政,另一个要实行分权制度。总之宪法是革命的产物,不可避免的要打上时代的烙印,映照出人们的心态。

  
  革命前法兰西民族十分注重传统,尊重权威,服从权力,其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也离不开传统。可是法国大革命一开始就以同传统决裂为己任,从以传统为行为规范的源泉到毅然决然地把传统弃若敝履,这主要是由于理性思想的滋润、沐浴。在法国“重权轻法”的这样一个国度里,这不能不说是文化心态上的惊人变化。但这种心态的变化不可能在短期内马上确立起来,尤其是当时法国理性思想在具体建立什么样的新社会时存在着差异性,更是阻碍了法兰西人民稳定一致性心态的形成。在当时法国出现这种藐视传统、不合常规的举动决不是偶然的,是冉森派和高等法院发端并由启蒙运动有力推动立宪主义运动长期注重教育的结果。而冉森派之所以能首先在法国打出立宪主义的大旗,不仅由于这个教派内含着某种加尔文式的新教精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因为他们被当时宗教和世俗的专制权威逼得走投无路所致。冉森派所遭受的沉重异常的压迫,激起了他们强烈的抗争意识,促发了他们作深入的理性思考,同时也锻造了他们特有的对专制主义的恐惧心态。正是由于这种恐惧感,冉森派处心积虑地设想了种种防御“专横”的手段,认为唯有把取得各方面的“一致同意”规定为一切权威的合法行为的必要先决条件,才能有效地杜绝任何专制权威。其实冉森派的那种恐惧心态,在封建专制的法国普遍存在着,在当时法国一般公众的潜意识里,尤其是那些思考着如何限制主权、消灭专制的启蒙思想家的潜意识里,也普遍存在着对类似冉森派那种“一致同意”的理想追求。因而尽管法国近代颁布了一部又一部宪法,但都体现了对自由、民主、平等的追求,而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则是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在1793年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卢梭的“公意”非常强调全体公民的“一致同意”。这里实际上已经预示了法国未来社会政治心态中的一个深刻的内在矛盾:人们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宪法来约束专制权威,另一方面义倾向于把一种不受限制的新权威—达到“一致同意”的或形成了“公意”的人民主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可见革命者们在下意识中普遍地感到要结束王权的专制权威,就必须赋予人民一种新权威。这说明当时的法国人民虽然对宪法寄予了无限的厚望,可在还未得到一部新宪法之前,他们就已莫名其妙地对这种宪法的功能表现出了另一种形态,因而在近代法兰西制定一部宪法实行一段时问后又将其彻底推翻制定一部新的宪法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

  
  近代法兰西民族是一个把理想的革命、最现实的生活乃至最保守的怀旧情绪集于一身的民族。由于大革命前法国社会中缺乏自由和平等,因此,平等就成为革命的首选目标。同时,大革命是以城乡贫民而非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前者的平等取向也因此成为贯穿整个革命和政权建设时期的目标。浪漫的理想主义使他们始终幻想着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黄金天国,但理性最终仍使法国人不得不回到现实。如何去建立一个新的理性秩序?政治家们在探索,普通的法国人却在困惑和犹豫,处于一种十分矛盾的心态。如罗伯斯庇尔在共和旗帜下所发动的红色恐怖,使法国人对新的秩序产生了怀疑,很快地被热月党人颠覆了雅各宾派的政权,1793年宪法未来得及实施便被废除,“自由、平等、博爱”是法国理性主义的结晶,是他们对新秩序寄予的厚望,但当羽冀未丰的新秩序实际上连法国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都无法保障的时候,法国人便从理想精神的最高峰跌落到现实世界的低谷,他们无从选择。为了理想,他们应该选择共和民主,但面对现实,他们只能怀旧。这就为法国宪法的稳定性埋下了心态方面的隐患,而这种隐患早在1789—1791年的制宪辩论中就清晰地暴露出来了。如1789年制宪会议在8月14日提出关于国王否决权问题的讨论,其实这个问题在两个月以前成立的国民议会的时候,代表们就曾明确宣布:国王不得否决国民议会已通过的和将要通过的一切决议。当时的话说得那样斩钉截铁,为什么现在却又踌躇不前了呢?空洞的口号好喊,真正接触到实际则满不是那回事儿,无所不在的传统像密如蛛网的绳索一样,死死捆住了革命者的手脚,不是人们想决裂就能决裂得了的。作为千百年来社会生活积淀下来的民族心态—“重权轻法”,隐藏在人们心灵的深处,又自然流露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之中,这使得法国建立稳定的宪法制度,注定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实际上在大革命期间人们是否对宪法抱有真正的信任感就值得怀疑。首先人们在革起命来时就根本无视任何权威。如立法会议1792年夏初关于在巴黎近郊屯驻两万名义勇军保卫首都的法令被国王否决,然而人民不管这一套,义勇军仍然从法国的四面八方开向巴黎,也正是在这一行动中,诞生了《马赛曲》。民族心态的矛盾是造成法国近代宪法频繁更替的重要原因之一。l875年以后法国建立共和制的政治、经济条件成熟,法兰西民族的心态也基本上摆脱了传统的重权轻法的影响,启蒙思想真正进入人民的心田,因而法国宪法也就进入了一个相对的稳定时期。在这之后只颁布了1946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其中1958年宪法除了作个别修改外,总的原则不变,迄今仍在实施,法国终于找到了一部同它的气质、它的政治道德以及同现代世界发展和民族心态相适应的宪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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