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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失败以及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从天才的构想到天才的实践,演绎了道德理想国覆灭的悲剧。在检视整个法国大革命的整体进度中,本文特意将深刻影响大革命的卢梭与雅各宾派执政的历史抽出来,虽有人为割断历史之嫌,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还原历史的细节。罗伯斯庇尔的想法从何而来?罗伯斯庇尔如何成为卢梭信徒,罗伯斯庇尔对卢梭情有独衷还是他们的思想本来就具有“同构性的呼应”?到底是政治形势做出的抉择还是罗伯斯庇尔自己的政治气质作出的抉择?拉卡纳尔写道:“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革命替我们阐明了《社会契约论》。”[14]

  
  卢梭是理性时代的例外,他排斥世俗理性,将彼岸上帝之城还原于此岸,企图构建一个道德共同体—道德理想国。卢梭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依法治理民主共和国,强调主权者只能根据法律行为、以法治为转移;一个国家如果不以法律为治,就不是正当的国家,就没有政治自由和平等,就必然导致凭一己的意志为所欲为的专制统治;一个以法律为治的国家,无论采取何种政体形式,都可以说是共和国。从字面上看,他似乎是关注和重视法治,但在其学说中,政府虽然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主权者却不受法律约束,不必遵从人权原则。一方面,对于最高权力来说,没有任何决议可以束缚它,因为它和人民共同体是等同的,不可能有任何束缚人民共同体的根本法。另一方面,不需要任何使臣民不受最高最高权力侵犯的保证,因为一个政治体想要危害自己的成员是不可能的。相反地,使臣民履行其对最高权力的义务的保证却是必要的,原因在于每个个人有同公共利益不一致的个人利益。因此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最高权力要迫使拒不服从共同意志的公民去服从它。用卢梭的话来说,就是“这仅仅意味着人们要迫使他自由”。这样,其法治理论便建立在非常可疑的基础上:在他的理想国中,专制独裁的危险并非来自政府背叛公意,而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公意本身就意味着专制。[15]

  
  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论,被认为标志着现代民主理论的诞生,但他没有继续深入思考这种民主理论在实际政治中如何兑现。其中隐含着一个重大缺陷(症结),就是缺乏权力制衡,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被滥用。基本上以卢梭思想为指导的法国革命的实践,让社会付出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也就成为必然了。[16]卢梭认为,主权之所以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由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所决定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且看他最尖刻的一段:“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认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这就意味着一种判断:代议制政府是一种坏的政府形式。当然如果一个国家非常大,不可能指望人民集中到一起商讨问题,那么就只能选择代议制了。卢梭站在古代的城邦共和国的直接民主制的立场批评了代议制,将之斥为是一种荒谬的政府制度,因为它削弱了公意,导致了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政府的乱用权力。他说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一切都是由公民亲自来做。卢梭的直接民主制下需要的是古典意义上的公民,而不是现代社会里主要关心私人利益的个人,这要求用道德和教育去约束人的自利心理。

  
  卢梭还提出主权的不能被代表理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可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大错而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小的分歧的总和,而只有一个惟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因此,为了很好的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在卢梭这一思想的影响下,“公开性”不仅被视作人民大众行使自身权利的依据,而且被看成是杜绝政界一切阴谋诡计的根本手段。具体表现在:反对民主程序中的无记名投票,复归古代的唱名、鼓掌表决,1793年宪法甚至要求民事仲裁人“进行判决的评议是公开的,他们应高声发表意见”。国民议会的会议应当是公开的,允许民众旁听,导致实践中旁听者通过鼓掌或呐喊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允许群众举着武器在议会大厅内列队游行示威,直接左右了议员们的意志。

  
  再次,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此,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即法律,要么是一部分人的意志即命令。[17]主权是权威的、最高的,所有的其他国家权力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卢梭的这种观点,导致了和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论完全不同的集权论。这种主权不可分割的理论在实践中表现为,国会在政府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权牵制其他部门却不受其他部门的制约。其理论依据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行使权力。从理论上说,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悠久深厚的自由传统和习俗约束,赋予国会(议会)绝对权力是危险的,尽管国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但它并不必然可靠。社会契约本质上是一种公意,公益产生于主权者。主权者意味着权利来自一般的人民,而不是君主或者贵族或其他任何团体。政府是臣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间体,政府可以是君主制、贵族制或者民主制的,但是它的统治权必须来自于人民的授予。[18]通过这样一种社会契约,人们创造了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一个新的道德共和国出现了。在这种共和国中,人类因缔结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自由,他或得了社会自由和所有权。人类过去只是善的动物,在自然状态下按照本能行事,现在他是道德的存在物,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最后社会契约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而是以道德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人与人之间身体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管在力量和智力上存在天然的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是人人平等的。[19]对如何在公民社会摆脱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卢梭不再主张回到自然状态中去寻找答案,而是回到了以德行和爱国主义为纽带的古典城邦国家。“卢梭展示了令人模糊的景象,有时他诚挚地要求个人或心灵摆脱一切限制或权威的权利而辩护;有时他又同样地诚挚地要求个人完全顺从社会或国家,站在了严苛的道德或社会戒律这一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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