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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为什么应该合法化

  
  其次,我国法律对于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的规定,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了土地之上,不允许农民将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哪怕他已经在农村以外寻找到更好的谋生方式。而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选择离开土地,到城市去创业、生活。而不再像费孝通所说的“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14]。如果担心农民的生活没有保障,可以建立和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让农民固守土地。况且事实证明,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也并不一定就能使农民的生活有所保障。

  
  再次,对于小产权房交易会冲击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同样没有反对者所想的那样严重。一方面,小产权房合法后,价格势必会上涨。因为小产权房之所以价格低廉,主要是由于没有缴纳相关税费,且当下的不合法身份使购房者面临诸多风险,而一旦小产权房取得合法地位,税费成本的增加以及购房者风险的减少必然会使其价格上涨,而不会以过于悬殊的价格冲击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法律,小产权房不合法,但不代表其不存在,恰恰相反,小产权房在很多地区持续热销,这同样会冲击正常的房地产市场。而小产权房合法后,其交易的范围和方式都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法律可以进行合理的规制,使小产权房交易在法律的视野内有序进行,减小其对原有的房地产市场的冲击。

  
  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的应对需要考验立法者的智慧,因为小产权房问题所牵涉的利益主体是多方面的。如果小产权房合法化,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影响,然而,这些影响是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的。任何制度均不可避免地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损害到其它方的利益,这需要立法者进行各方面的利益衡量,充分考虑利弊得失,作出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决策。

  
  任何制度都会有消极影响,但不能因噎废食。是否带来消极影响不是否认应当合法化的理由,正如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应当享有沉默权,沉默权可能有不利之处,如可能使犯罪者逍遥法外,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5.5 小产权房合法化是法制进步的必然要求

  
  对小产权房合法化持反对意见的人还认为,小产权房有违现行法律的规定,承认小产权房合法,就等于承认违法的事实,等于认同违法,这将有损法律的尊严[15]。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虽然伯尔曼强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6]然而法律的权威应当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如果法律不合理,那么越是严格的遵守越带来不公正的结果。

  
  法律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法律的合理性受到质疑,那么就应当及时作出修正以不断完善。正如罗尔斯的《正义论》中那段经典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7]只有如此,法制才能进步,社会才会发展。

  
  6 小产权房合法化并不意味着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任意行使

  
  既然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法律根源在于土地管理法中的不合理规定,那么应该并且也可能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在法律上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小产权房问题得以解决的必然要求。

  
  所有权虽然是完全物权,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由所有权人任意行使,而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关系到国家利益,权利的行使更应有合理的界限,行使所有权必须符合自然资源保护、城乡规划的要求。就小产权房交易来说,必须在一个科学合理并具有适当的前瞻性的土地规划的框架内进行。在立法时应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标准,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同时,必须加强对农业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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