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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为什么应该合法化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城乡差别对待的法律制度违背了法律平等保护公民财产这一法治国家所应有的立法精神,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普世原则。从长远来看,城乡二元结构终将消失,这是必然的趋势,然而这需要过程,亦需要制度方面的逐步靠近。作为在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产生的小产权房,应该取得合法地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可以依法转让,这是使农民在土地利用和处分方面取得和城市居民同等权利的需要,是逐步缩小城乡差异、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必然要求。

  
  5.3 小产权房合法化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切实需要

  
  小产权房合法化,受益最大的将是社会上最需要保护的两类弱势群体:农民以及城市中的低收入者。这必然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5.3.1 小产权房合法化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收益

  
  诚如前文所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要经过国家征收才能进行流转。实践中,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对农民的土地补偿金极低,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做得不到位,且征地过程中往往存在违法征地的现象,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农民应有的利益,而农民很难得到救济。征收土地后,土地被高价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开发出商品房在市场出售,整个过程,当地政府、开发商获得了几倍甚至十几倍于支付给农民补偿金的巨额利润。据有关资料统计,被征土地征用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12]。因此在土地征用收益分配上,农民完全处于弱势。因此,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不能充分享受到土地资产的收益,而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却从农民的土地上获得大量收益,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

  
  农民所掌握的资源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场经济中获得的收益亦非常有限。土地资源可以说是农民所掌握的最主要资源,而法律却对其流转加以禁止,使得农民不能从中获得应有的收益。将小产权房合法化,就是允许农民将手头的土地资源参与市场分配,获得比征收补偿金更多的收益。所以,让农民自由处分自己的土地和房屋是使农民增加收益的切实需要。

  
  5.3.2 小产权房合法化使城市里的低收入者能够住有所居

  
  据调查显示,购买小产权房的最大主体是城市中的低收入居民。虽然也会有其它群体,如退休的老人、画家等,但是城市中的低收入者占了最大的比重[13]。日益上涨的房价,让城市里的普通居民很难支付。以北京为例,如果不是北京户口,就买不到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如果没有固定的工作,购买普通商品房时,就没有银行愿意提供按揭贷款。而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满足了低收入者住有所居的愿望,于是很多人甘愿冒着法律的风险去购买。进城务工的农民、急欲搬家的拆迁户、把城里的房子让给子女住的老年人等,都是小产权房的消费者。他们并非全然不知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住房的需要和有限的购买能力之间的矛盾,使他们选择了小产权房。

  
  不难想象,小产权房合法化,将使这些在城市里买不起房的低收入者直接受益,在住有所居的同时无需再承担法律上的风险。

  
  5.4小产权房合法化有消极影响不应构成反对合法化的理由

  
  很多人担心,贸然放开小产权房交易市场,会在农村引发圈地建房热潮,给18亿亩耕地“红线”造成威胁;另外,农村集体用地、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允许宅基地交易,农民没有了最后的保障,会致使农民流离失所、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还有人认为,房地产经济是许多地方的支柱经济,如果允许小产权房进入市场,会冲击房地产市场的经济秩序乃至引发经济的崩溃。

  
  以上担心似乎不无道理,但是这些悲观的看法并没有确实的根据,只是人们的一种推测而已。首先,我国历来把切实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这是完全符合国情的。然而18亿亩耕地“红线”与小产权房交易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确立相关的制度保障并作好科学合理的规划,小产权房交易并不会威胁到18亿亩耕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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