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所有权当然也是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乃所有权的应有之义,是毋庸置疑的。具体说来,占有权能是对土地事实管领的权能,或者说,是所有权人事实上将土地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而不受他人侵犯的状态。使用权能是对土地依其性质和用途而加以开发、利用、经营的权能。收益权能是获取土地产出或者其他土地收益的权能,是所有权人能够对土地的产出主张权利归属的地位。处分权能是对土地实施事实变化行为或者法律变化行为的权能。是对土地权利状态而非自然状态加以处置,如土地的出让、转让、出租等。排除他人干涉则是排除他人对土地的不法侵夺、干扰和妨害。
5.1.2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拥有更加充分的权能
事实上,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如此完全的权能。尤其在收益和处分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要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经国家征用程序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开发商。这就使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商业性开发方面的收益受到限制。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向非农业性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等,均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受到如此之多的限制的所有权,何以称之为所有权?
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拥有更加充分的权能,尤其是应当拥有作为所有权的核心权能的处分权能。小产权房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农民自由决定房屋的归属以及房屋所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流转。总之,要按照所有权的应有外延扩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有权能,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名副其实的所有权。
5.2 小产权房合法化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需要
5.2.1 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
宪法第
十条的第一、二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该条明确表明了当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
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重要方面,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可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不同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取得方式和权利内容,但每一种集体土地使用权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其中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所受到的限制最多。目前,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被国家垄断,有观点认为,
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的管理的核心点也就在于限制并控制集体土地流入建设用地市场。这种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然的差别对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长期存在。
于是现实中,两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在产权方面长期存在着不平等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流转,尤其是商品房建设用地其更在流转中凸现其价值;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则不能自由流转,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必须先由国家征收,性质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依法流转。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农民这一群体受到了公然的歧视:城市居民拥有的土地和房屋可以依法自由交易,农村居民却不享有这种自由。这种城乡的不平等带来了诸多问题,也是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
5.2.2 小产权房合法化将使城乡在制度上的差异缩小
人为地将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便人为地将中国公民划分为城里人和农村人,于是,在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等诸多方面城乡居民都受到了极其明显的差别对待,例如在房屋买卖的问题上,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到土地升值所带来的收益,然而农民却被法律紧紧地束缚在宅基地上。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资产,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却不能从中享受到土地升值所带来的收益。即使有农民冒着法律和政策的风险将房屋卖给了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却也未必能享受到应有, 的利益,因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受现行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