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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五)

  
  第一是称谓上的区别,企业公民是一个法律的概念,体现什么呢?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作为企业不仅仅是义务,还有权利。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更多的是让企业做奉献,尽义务。这样片面的号召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一味的奉献,这是不妥当的。第二是主体上的区别,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有二个,第一是企业,第二是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这个企业是我自己的,自己愿意捐赠就可以捐赠。他把他的企业交给儿子的时候,儿子没有这个兴趣,这就断掉了。企业不是,企业强调的是法治的概念,很多的大公司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战略发展的目标。我们很多记住跨国企业的老总是谁,但是企业的名称你会记住,这是第二个区别。

  
  第三个区别是时间上的区别。我们和会员交流的时候说这样一句话,首先企业要有实力,企业公民的理念,概念是宪政的发展,我们这个产品还不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加大研发力量,等他确实环保了,有利于社会发展了,这个时候再去注册公司,生产产品。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第四个区别是含义上的区别,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承担社会责任。去年中华慈善总会上,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下属的6个公司,作为候选企业参评慈善大奖,后来国际卫生组织发函抗议,最后他们没有评上。他们尽到社会责任了吗?他们捐了很多的钱去建希望小学。国际上有一些潜规则,比如说军工企业永远不可能成为企业公民。

  
  在座的都是我的老师、专家和教授,美国波士顿大学的企业公民中心,我和他们交流过,大家都公认目前企业公民理论在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我希望大家研究一个符合国情在世界上能立得住的企业公民的理论。

  
  朱慈蕴:谢谢刘会长介绍了企业公民委员会这个机构,我们这一节的讨论基本上全部完成了。虽然这一组的主题发言人只有三个,但是各有特色,从第一位秦老师具体到了劳资关系的角度讨论社会责任比较主要,刘老师在几种特殊场合下,公司分立、重组、营业转让当中劳资关系的安排,特别是劳动者利益保护,最后官老师直接深入到我这个公司应该考虑到相关利益者的利益问题。这个讨论是循序渐进,评论人也是各有特色。

  
  作为主持人,最后说一点自己的体会。下午的会议和会议的提供资料,我感觉资本市场的讨论应该说在北京我知道的政法大学、北京大学都搞过若干次,这也是非常好的机会让大家把社会责任讨论得更深入一些。可能我们把标题再立得具体一点,我个人理解这个问题考虑,从这么几个角度还是值得研究的。社会责任的理论从本质上考虑,要涉及到公司的本质是什么。现在我们强调公司是个共同体,或者相关利益者的共同体,这样的一个本质的认识可能会对公司很多制度安排产生重大影响。显然,这是我们今天的不得不重视的一点。

  
  第二还是要对公司重视的角度,我看台湾地区黄教授举的例子,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特别关键的是董事到底要为谁服务,怎么安排股东的利益和相关利益者的关系问题,显然有些是有法律来指引的,有相当一部分不可能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来解决。

  
  第三公司的社会责任到底应该怎么体现?这确实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当然我自己虽然在这方面研究得不是很深,我去年在北大的会议上提交了一篇论文,公司的社会责任当然说法律责任是太基本了,是最基础的。只要一个公司的行为涉及到众多主体的利益被侵害的时候,立法来设定他的责任是比较合适的,这样的立法成本还比较低。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的责任是最低级的。是一个至少应该成为你公司的理念,和你的盈利性目标应该具有相对应的地位的目标。它到底应该怎么实现?当然我们仅把它归纳为一个伦理责任,会很虚无缥缈,我也在探讨这些问题。比如说,我们可以设定第三人的认证,比如说刚才熊教授各种各样的行业规范都可以成为约束,但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的约束,甚至可以在公司当中,我们鼓励在章程当中彰显你自己要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宣示,我们可以用一些合同和其他的方式。法律责任到道德责任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有很多种方式探讨。我们最基本的是从董事义务角度考察,当然也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路径。

  
  最后,讨论公司社会责任可诉性的问题也很重要,否则公司的社会责任永远是宣示性的东西。这个怎么确定,这和我们提到的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体系是有关系的。这些方面都是值得探讨的,如果刘俊海教授明年再做这样的主题,如果安排成细致的题目,讨论会更深入一些。

  
  我们这一节的讨论到此结束,最后请刘俊海教授做一个总结发言。

  
  刘俊海:现在我们先请大家自由发言一下。

  
  张杨:我自己提交论文的题目非常特别,都是我们现在研究的盲点,有一个是关于非营利组织,讲慈善的。这次是企业和社区关系的论文,我个人认为企业和社区关系是国内和国外的前沿问题,是一个非常新颖的话题。既然我们谈公司社会责任,而且是在公司治理角度谈,在论文之外,我个人是不喜欢在公司治理里解决社会责任的,我倾向于在其他的特别法里,通过法律的方法来解决,而不是干预公司治理,因为干预公司治理,很有可能过程公司法的组织规则,破坏商法中的交易效率和安全的规范。

  
  但是我今天听了很多人的观点,我思考了一下。一个是设立公司秘书制度,这在英国、香港等国家都有这样的制度。这相当于我们的法律顾问,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要求强行法有沿袭。对于公司是否有立法的行为,有一个监督和签字的行为,如果经营决策中是违法的,公司秘书是要承担职业责任的。第二种方案是让董事通过一个像司法考试一样的考试,是考劳动法、环境法、产品质量法的。通过这个考试才能当董事。第三个建议,当公司出现违法行为时,由投赞成票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免责。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是有处罚的责任的。我们完成可以设立一个兜底条款。这是不是走私,是不是贩卖人口,这个要免责。这是对于公司治理和公司法上的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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