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面想过很多公司的问题,私法的问题,和
公司法有很多关联的地方。有些观点我们希望和民商法的教授学习,引起我的思考,我确实是一个门外汉来做评论,不合适的地方请大家指正。我不太同意施天涛社会责任的讨论,里都掰出去了,我听得忍受不了。刘俊海那里白折腾了,结果你说是一个无所谓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了,有点对不住大家。
施天涛:这个你理解有问题,我说的第一句是路径的问题,希望大家在既定的话题下,公司社会责任的框架下来讨论问题。你刚才也讲,听来听去也糊里糊涂的,很多人没有在一个共同的话题下来讨论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不是说这个意思。就是因为概念说清楚了,落实到
公司法上,给我剩下的问题已经不多了。而且我们采取宽容再调整利益平衡的话,标准建立得比较宽松,也相对比较容易解决。我是这个意思。
朱慈蕴:谢谢施教授的解释,可能有学科之间的差异,熊教授我给他非常例外,他一来就是说我不是民商法专业的,他是从早上8点到现在,而且非常认真的看了评议的文章,但是后二位评议人还是坚持在3分钟内结束,下面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李莘教授评议。
李莘:大家好,我现在想就三位的演讲发表一点看法。首先看秦老师,他谈公司社会责任还是应该从法学角度来进行研究,我确实感觉到这个观点很受启发。上午我们从道德层面,法律方面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充分的探讨,有关公司社会责任能不能作为一个法律规定在《
公司法》当中进行贯彻实施,完全有这种可能性,可以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不仅是在法律规定不清楚的时候,甚至在解释《
公司法》的时候,在填补《
公司法》空白方面,做一项原则是可以适用的。
另外我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一个《
公司法》的规范,甚至我现在考虑能不能把它作为调整公司行为的规范,不仅在《
公司法》里,也逐步的在
劳动法、环保法等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中逐步的提升对公司行为的规范或者说是道德方面的要求,这样可以使公司社会责任进一步的贯彻和实施。
刘小勇老师谈了公司资产转让劳动合同的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很有启发性。因为资产转让通常情况下,公司主要的业务被转让了,这样债权债务关系有可能都要发生转让,劳动合同是不是要转让,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刘老师谈到,公司分立以后要不要子公司和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觉得这一点还是有必要的,公司分立之后使母公司的债权人和子公司的资产越来越远,它也不能强制子公司破产。公司分立以后,让母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官老师具体谈到董事在进行商业决策的时候,怎么样来平衡公司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时候的责任问题,他的研究是非常细腻的,提出的建议也是具有合理性的。比如说他谈到根据公司的具体的类型和规模来强制性的要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或者说对于董事授权,在他考虑公司股东利益的时候,能够兼顾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些都是有建设性的意见。
朱慈蕴:下面请河南大学樊涛进行评议。
樊涛:感谢主持人。我今天听了一天,谈一下个人的看法。企业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辩证统一,法律责任应该具有可诉性,另外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属于道德责任,应该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不具有可诉性。我们一定要强调,不要把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混淆了。第二结合第一点谈,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我认为应该属于经济法责任,而不应该属于民商法责任。不同的法有不同的法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民商法特别是商法要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可能让企业追求所谓的社会责任。公司盈利的同时要兼顾社会利益。经济法应当更强调社会责任。
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体现为消法、
劳动合同法、
产品质量法等,商法当中不应当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以严格来讲,
公司法第
5条第2款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立法技术的混乱。
第二谈社会责任一定要懂中国的国情。中国从建国到现在一直是重农抑商,企业的环境一直不好。我们应该研究如何给企业更宽松的发展环境,而不应该给其更多的责任。本来应该国家承担的责任而转加给企业。
劳动合同法和严格的环保法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影响到了我国企业的发展。目前还是要谈企业的发展,等条件成熟的时候,才能谈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承担。
朱慈蕴:樊涛教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大家能不能接受可以再讨论。最后一位是刘卫华先生,来自企业公民委员会总干事。他会着重介绍一下企业公民委员会是怎么回事。
刘卫华:大家好,我们委员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的,也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以企业公民命名的委员会。企业社会责任是号召企业做好事,企业公民是法律的概念是做好人。他们的关系是好人好事的关系,也就有了这么一个说法,企业自觉的承担社会责任,做合格的公民。这就没有区别了吗?还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