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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二)

  
  在台湾如果没有社会责任,台湾应该怎么做呢?目前还有一个法律,是和大陆证券法一样的证券交易法,在2008年年底,台湾通过证券交易法里面的关于公司年报的制定和行政命令,我们已经开始要求公司在年报里叙述说明相关的社会责任执行的内容。但并不是很强制的,你愿意讲就讲,不爱讲不说也无所谓,爱说什么也完全有你的自由。这是目前的第一阶段,和深圳、上海交易所有一些落差,这些东西是需要改进的,我们把目前的阶段称为第一级,半强制的申报,不是强制主动申报具体内容,但将来一定往更深一步去发展。各位都听到台湾从去年开始对陈水扁的审判过程听到一些匪夷所思的问题。诸如此类的事情会逐渐规范化,会比目前的国际标准更广泛一点,比如说联合国的国际契约等,这些都是最低的国际的基本规范。这个部分在台湾也好,中国大陆也好,应该基本上都可以达成。这个东西只是最低要求而已,我们讲社会责任,是可以更高阶的。台湾的第二阶段应该把社会责任加以审计,需要有类似会计师这样的人加以公证。这种做法在国外也行之多年,因为不普遍也没有强制性。目前阶段,我希望台湾包括国内也可以逐渐通过国际标准达到审计的结果。台湾在三五年内是可以达成的,只是看我们台湾的主管机关愿不愿意这样做。

  
  第三阶段,所谓审计作业在国际间发展的更具体的制度化的做法。社会报告的审计非常纷乱,有的注重在环保,有的注重在劳工,有的和国家的特殊生态有关联,但是不属于国际关注的范畴,这个可能就需要通过各国主管机关来加以阐述,通过证券法的揭露可能是目前最有效的方法,让市场、主管机关投资大众、人民来好好监督。第三阶段如果达到强制审计的制度,可以解决目前很多社会上关心的对于公司的义务性、道德性满足的问题。我要特别声明下,我阅读了国内专家的著作,不知道是不是我对国内法律不太熟悉的原因,我没有注意到,事后有没有强制的处罚做法,比如说你没有达成,我们有没有赔偿,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我个人的想法是,因为我们的证券法治制度有申报、披露的真实性,所以虚位不实的时候,在台湾的一些责任都会存在,我们有没有必要在最后阶段逐渐地通过相关责任对申报不实的公司加以制裁。这个问题我们想得稍微深远一点,我们衷心的期待公司社会责任能够达成。

  
  谢谢。

  
  曹守晔:谢谢易教授精彩的发言,下面请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发言。

  
  蒋大兴:感谢会议主持人,感谢刘俊海教授的邀请。我想讲的问题是公司社会责任怎样成为一只有牙的老虎。自从05年《公司法》第5条引进了社会条规以来,我们纵观这些讨论,还是有一些大实话的倾向。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也多是从战略规划的角度来考虑,将社会责任理解为公司利润或者资产的社会性使用。因此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被狭义的归结为公司的慈善化,比较重视公司的社会性支出,但是比较轻视公司盈利决策的社会影响评估。好像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公司日常的商业决策有一段距离。既然公司法5条引入了社会责任条规,我在将它视为一种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的基础上,来考虑怎么将公司社会责任引入到公司的商业判断当中去。既然《公司法》第5条做出了这样一种法律安排,至少也给公司董事附加了一种注意义务结构当中的社会性注意义务。因此我们怎么在公司的商业判断过程中,以及法院的裁判过程中来考量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是我们目前要解决的关键所在。

  
  社会责任实际上贯穿于公司生命的全过程,不仅约束公司如何负责地使用利润,也涉及到如何负责地创造利润。如何判断公司在商业活动中践行了公司思路,一种方式是让利益相关者进入公司董事会这种机构,还有一种方式是设立社会责任委员会。第一种方式从根本上颠覆了公司作为盈利性组织的基本结构,我认为并不是很合适。我主张以董事会设立社会责任委员会的形式去改造大型公司怎么在日常商业决策过程中践行社会责任的问题。如果考虑到公司专业委员会的运行成本,其实也可以采取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替代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透过这种专业委员会的设计,可以使公司董事在每一项商业决策过程中去履行社会性注意义务,去改造我们传统的商业判断主要强调其商业性的一面。社会责任委员会在对商业决策的社会性影响进行事先评估,也可以成为董事在具体面临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援引适当的注意义务,进行抗辩免责的依据。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目前在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机制当中,到底是由利益相关者自己选派相关代表表达,还是由公司自行约束主动表达,我觉得后一种方式更加优越。我相信如果这个判断能够成立,也许在未来某个时代,我们董事会责任委员会将是一个全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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