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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和谐视角下的人性化公证服务

  
  (二)深化公证服务作风建设,打造为民、公信形象。

  
  一是从细小环节人手,强调公证礼仪。树立文明的公证形象。例如,在接听当事人电话时,注意运用诸如“你好!谢谢!不客气!请稍等!”等文明礼貌用语;在会见当事人时,做到礼貌、热情、耐心、周到、细致,多一抹笑容,坚决杜绝“生”、“冷”、“硬”、“横”。二是切实做好公证指导和公证告知工作。除全面详实地告知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事项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外,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相关问题,我们要耐心细致地予以解答和告知。在当事人签署相关笔录及被证明文件前,提醒当事人仔细阅读及确认,对其申办的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进行告知,以免当事人埋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签署了相关文件。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办理公证的要求时,则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哪方面的证据以及取得证据的渠道,使当事人不至于因缺乏相关知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办理公证事项,更使得当事人不会抱怨公证员对需要的证据告知不清。三是在公证办理过程中从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出发,尽量为当事人考虑。如为年老体弱或者存在残疾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预约上门办证服务,为身在外地返回的当事人提供预约节假日办证服务,避免当事人或代理人来回往返异地之苦,节省当事人的办证成本。在能够及时出证的情况下,快捷出证,服务当事人的紧急需要。

  
  (三)注重人文关怀,加强证前调解和证后回访服务。

  
  一是要加强证前调解,对发生纠纷以后来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处进行调解,帮助达成调解协议并公证的,要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向当事人讲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二是适时进行证后服务和回访。办证公证人员要不断了解当事人的公证书在相关部门办理事项时的使用情况,向相关单位了解公证事项及公证书有无疏漏的地方,与相关单位建立长期信息反馈机制,和有关部门做好证前联系为当事人解决疑难问题;三是切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相关公证事项的解释及告知过程,也是一个普法和法治宣传的过程。使当事人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规范自己今后的行为。

  
  (四)关爱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人性化服务。

  
  对于弱势群体申办公证事项,我们应该提供更加完备的服务,让他们感觉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比如在公证处设立无障碍通道和办证绿色通道,配备轮椅等。这些细小的环节,却体现着我们对一个社会群体的关怀和帮助。体现了我们对一个社会群体的尊重和理解。其次对于经济困难的下岗职工或者低保家庭,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减免公证收费,让他们也享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再者,我们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要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比如办理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声明书公证时,不但要询问其他近亲属的意见,如果可能还要征求该未成年人的意见,同时调取相关证据或证人证言,了解监护人陈述的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况是否属实。增加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是我们法律人的人文精神的体现,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法治和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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