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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个人主义的精神主张,是近代私法构造的文化基础。从本质上说,私法文化包括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就是私法上人格体的发展。然而,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个体农业为基础,以宗法家庭为单位,以伦理纲常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在这种文化土壤中,人的主体性无法得到应有的肯定。个人既要依附于国家,还必须依附于家庭,也即所谓“亲亲”、“尊尊”、“亲亲父之首”。因此,个人是包融于外物之中的,人只有在整体性中(家族、集团或国家),才能昭示自己的存在和全部意义,个人的意志、情感也只有在群体关系中体现出来。总之,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主张的“不是以公民为基本单位的个人权利本位,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人伦义务本位。”[12]质言之,一个没有独立人格的人,是无法主张自己的精神权利的。


  

  自由主义的思想原则,是近代私法构造的精神内核。以文化意识和文化政策为存在形式的思想自由和经济自由,是知识创造活动和知识财产化赖以存在的一般条件。自由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13]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既没有西方国家历史上的自由民阶层,也没有以自然法为基础的自由思想。礼作为人的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其实质是否定个性的,是与个人的创造力、思索力和革新精神相背离的。因此,礼“不可能成为权利的保障,更不能成为自由的尺度。”[14]此外,“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思想和“犹禁擅镌”的文化专制政策,将庶民置于受统治者绝对支配的地位,其结果是窒息了个人的思想自由。[15]再次,在传统文化看来,精神产品的创造,只是格物、致知、修身、养性的一种自我的修养过程。因此,人们往往刻意淡化自己的权利意识。经国济世之作,有待于智者去阐扬,而不能将其据为私有。所谓“文章不为粮稻谋”,“君子不言利”等即是这一思想的反映。


  

  理性主义的精神追求,是近代私法构造的价值目标选择。理性是自然法最基本的精神所在,而自然法就是人类理性本身。自然法与理性互解。此外,自然法也是一种以自然哲学和认识论为依据的知识理性,具有“求知”、“求真”的传统。上述所言即形成这样一个公式:自然法=理性=知识。[16]中国的传统文化也不乏理性精神,儒家也是理性主义的,但它与西方的理性精神相去甚远。儒家理性是一种人伦理性,不假外求,靠主体对宇宙人生体认得来。缺乏外向的“求知”、“求真”传统,因而不具发展性;儒家理性以道德说教为基础,其倡导的和谐精神是从内在达至外在的过程,必须控制的是人的内在行为,因此道德说教是唯一手段;儒家理性的追求目标在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实现身、家、国、天下的融合,而不是凭借对工具理性的掌握,调整、评判主与客、灵与肉、人与自然、人与国家的紧张关系。在这种理性支配下,人们在自己的知识财产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尚和谐、求无讼,不敢提出权利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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